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第一階段軍法案件移送法院接辦事宜會議
一、立法院8月6日 (星期二)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採【一次到位‧二階段生效】方式,讓【違反陸海空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第46條阻撓部屬陳情罪、第76條第1項各罪】之案件,於第一階段生效日(即8月15日 ),移送法院審判,其餘案件於軍事審判法公布修正後五個月生效(即103年1月13日),再移送法院審判。
二、總統於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修正案,公布後第3日即8月15日 (星期四)生效。
三、司法院自8月6日 起,密集與國防部聯繫,請國防部將符合第一階段移送之軍法案件列冊(含起訴書、判決書)函司法院刑事廳過慮處理。
四、經刑事廳密集分析符合第一階段移送之案件如下:
(一)、全部應移送案件共有178件、219人,應分別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等24 個法院(南投、高少、花蓮、基隆四個法院沒有移送案件)
(二)、審判中被告在押者,共有15人,分別移送台灣高等法院4人、高雄高分院8人、高雄地方法院1人、桃園地方法院2人。
五、司法院已於8月13日 邀集全國一、二審法院會商將8月15日 生效日應移送之軍法案件,應如何處理。
六、司法院應訂定【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共15點),供各法院處理之依據。
七、在此之前,已經有3次接收軍法案件之成功經驗如下:
1.第1次是民國76年,動戡時期國安法的修正,現役軍人犯【軍法以外】的輕微案件(屬於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案件),移送法院審判。
2.
第2次是民國89年,配合釋字第436號解釋而修正軍事審判法,司、軍法終審一元化,得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訴。
3.
第3次是民國90年,配合國安法的修正,現役軍人犯【軍法以外】的所有案件,全部歸法院審判。這3次移送過程,由於事先準備工作十分周全,處理的非常順利,值得借鏡!
八、司法院8月13日 舉行協調會,邀請國防部及法務部共同會商,國防部非常重視,特別指派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梁上校、最高軍事法院上校庭長2位、高等軍事法院上校審判官、地方軍事法院院長、庭長到會,與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聯繫,為8月15日 移送案件順利執行作溝通。
九、司法院賴院長在協調會親臨致詞,特別向各軍事法院在軍事審判崗位的努力和付出,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為各軍事法院位鼎力協助軍法案件移送法院審判的努力,表示最誠摰的感謝之意!
賴院長並說,司法院是憲法上最高司法機關,對於這項修法,責無旁貸,全力配合,相關法院也絕對有能力接受軍事法院移送案件的審判。
這次修法,是軍中司法人權保障的新里程碑!司法院為讓軍法案件能順利移送法院審判,特別在今日舉行「軍法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協調會」,邀請國防部各相關單位、法務部及各法院行政庭長、刑事科科長共同來協商,如何讓符合第一階段施行的軍法案件,在8月15日 (星期四)法律生效日,能順利移送法院審判,這是歷史上的非常關鍵的一刻,各級法院一定要全力以赴,事先做好一切準備聯繫工作,無論是【案卷的移送】、【贓證物的點交】、【人犯的接押】、【通緝的銜接發布】等等,都要做到滴水不漏,無縫接軌,讓人民刮目相看,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在這裡,我要特別拜託各位庭長、法官,也請你們回去告訴你們的院長,無論如何,一定要把這件事,當作第一重要的事來處理!也同時要再請各軍事法院鼎力協助,讓移送程序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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