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檢評會對林冠佑案之決議,司改會聲明
2013年5月23日 18:00發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
針對今(23)日,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林冠佑檢察官個案評鑑之決議( 101年度檢評字第1、2、3號,http://www. moj.gov.tw/ct.asp?xItem= 306884&ctNode=27518&mp=001), 本會聲明如下:
一、當時鑑於全民對於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期盼殷切, 才會在法官法正式實施半年前,即於101年1月6日, 率先實施評鑑制度。法務部新聞稿稱: 本件遲延係因法官法尚未實施,未免有誤。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林冠佑檢察官「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 顯與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不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
針對今(23)日,
一、當時鑑於全民對於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期盼殷切,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林冠佑檢察官「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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