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檢評會對林冠佑案之決議,司改會聲明

2013年5月23日 18:00發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

針對今(23)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林冠佑檢察官個案評鑑之決議(101年度檢評字第1、2、3號,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06884&ctNode=27518&mp=001),本會聲明如下:

一、當時鑑於全民對於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期盼殷切,才會在法官法正式實施半年前,即於101年1月6日,率先實施評鑑制度。法務部新聞稿稱:本件遲延係因法官法尚未實施,未免有誤。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林冠佑檢察官「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顯與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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