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昆輝:公審會認錯誤道歉 下周將擬拜會

(本報訊)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預定下週開會討論黃昆輝領銜所提第二次ECFA公投案,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再次強調,行政院公審會只是行政院的幕僚單位,是二級單位,並非決策機關,行政院已將公投提案審查權力委任中選會辦理,公審會就不應僭越中選會職權,以公投法第14條第1項駁回ECFA公投案,他要求公審會須承認錯誤並公開道歉,並將於近日親自拜會公審會。


黃昆輝強調,6月29日台灣與中國已正式簽定ECFA,客觀事實已有改變,所以由他領銜提出的ECFA公投案理由書不得不跟著改變。至於有公審會委員對外表示當初駁回的第二個理由依然存在,也就是即便台聯公投案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的任何作為。黃昆輝表示,公審會既然說他對ECFA持反對立場,就是肯認他持有改變現狀之立場,則ECFA公投提案已符合公審會所自稱之公民投票法之制度設計。

黃昆輝進一步表示,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係以「是否同意」為中性之問題表述,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並無所謂「正面」或「反面」表述之命題可言。公審會表示本公投提案「以正面表述之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與實際之情形不符。

他說,公審會認為ECFA公投提案「即便投票通過,亦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完全漠視公投提案主文之內容及目的。公投提案主文係交付全體公民公決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結果只會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視票數多寡而定),並無「投票通過」之問題,他不知公審會所謂「投票通過」所指為何?又公審會亦未說明其所謂之「改變現狀」為何,則「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云云,殊難理解,完全無法讓人瞭解其理由之真意。況且,僅就提案交付公投之可能結果而言,不論公民投票同意或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均屬人民對國家重大政策直接表達之意見,權責機關皆應依投票之結果辦理,公審會竟謂「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除扭曲公民投票法之立法目的外,不無以個別之政治判斷凌駕憲法暨法律規範意旨之嫌。

黃昆輝表示,根據公投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得將本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中選會在五月五日給黃昆輝的函上寫的非常清楚:「行政院94年四月十六日院台內字第0930083141-A號公告,行政院原辦理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事項,……自93年四月十六日起依規定委任本會辦理。」

黃昆輝說,中選會自己寫的公文書上都說明的很清楚,公投法的第十四條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委託中選會辦理,職權絕非在公審會,在中選會審議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都符合後,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才能送公審會認定。公審會的職權則是公投法第三十四條,而本案則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亦即公審會的職權只有「認定」本案是否為公投法第二條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除此之外,都不是公審會的職權。

黃昆輝表示,就是說中選會和公審會審查程序有先後,但是權責各自獨立,公審會駁回此提案的理由是援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而,此條文根本就非公審會職權,屬中選會之審議範圍,而且業已經中選會開會審議認定通過。公審會越權侵權,已經相當明顯。他駁斥,陳長文先生的公開信、公審會駁回理由企圖混淆視聽,形塑中選會必須聽命公審會「實質審查」之決議的印象,他嚴正要求公審會必須承認錯誤並公開道歉,回歸依公投法的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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