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柏林 :宋楚瑜無權領回提存金  


宋楚瑜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存台北地院之二億四千八百三十八萬元,提存書的對象是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李登輝,足以證明該款係返還中國國民黨,而非李登輝,台北地院提存所未經國民黨現任法定代理人馬英九之同意,裁決交還宋楚瑜,顯非適法。

自興票案發生迄今十一年,自筆者受國民黨李登輝委任,代理告訴宋楚瑜等侵占偽造文書等罪名,迄今業已十年,即台灣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也已九年,其間筆者提出多少新事實新證據,竟在無任何回應或隻字理由情況下簽結,對司法的無奈,實無可言喻。

設宋楚瑜等無侵占,何必將上開款項,提存法院要還中國國民黨,足見該款項,係國民黨所有,何能由宋領回,即宋楚瑜也承認該款係為中國國民黨收領的政治獻金的結餘款,政治獻金包括(一)八十年六月十日陳由豪一億元,(二)八十年九月十二日中廣公司一億元,(三)八十年九月間梁伯薰八千萬元,(四)同年間王又曾三千萬元等,均轉入其子宋鎮遠、妻妹陳碧雲及宋私人帳戶,顯已易持有為所有,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若合符節,何能返還宋楚瑜。

宋先生係把侵占幾億款項私吞匯到美國購買五棟巨宅,金額三億元,而提存之二億四千八百三十八萬元,因附條件受領人李登輝必須是國民黨主席始可受領,連戰、吳伯雄、馬英九都領不到,現台北地院提存所竟准許宋楚瑜領回,顯屬違法,該款如不能交國民黨,也應屬國有而歸入國庫。(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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