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26台北報導】
建教生更有保障!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21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專法)修正草案,總計修正13項條文,其通過條文,除行政院版本外,尚包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立法委員及黨團提出17案的個別提案,教育部對於立法委員不分黨派關心建教生權益,表示感謝。
教育部表示,建教專法主要係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的權利義務,本次三讀通過版本並強化相關主管機關角色,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
一、建教生部分:包括明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修正條文第22條);擴大保證金支付範圍,除現行規定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外,增訂建教合作機構如違法安排建教生超時訓練未給付賠償金時,亦得由保證金支付(修正條文第23條)一、。
二、學校部分:明定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基礎或職前訓練規劃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修正條文第11條);明定學校所指派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修正條文第13條) ;明定學校不得就女性建教生每月申請1日生理假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事項(修正條文第24條)。
三、建教合作機構部分:酌予放寬建教合作機構僱用勞工總數6人以上未滿8人者,亦得招收建教生(修正條文第14條) ;明定建教生於訓練活動期間從事之作業,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項目者,應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建教生施行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修正條文第21條);增列建教合作機構違法安排建教生超時訓練應給付賠償金並其計算之標準(修正條文第24條)。
四、相關主管機關部分:明定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應包括勞動權益課程,並由教育部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最低時數、每年檢討修訂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修正條文第11條);增訂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修正條文第29條)
教育部強調,本次建教專法修正通過後,並將依相關附帶決議,針對外界關切議題強化精進作為,包括:修正相關行政規則,提高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勞動權益課程授課時數;會同僑務委員會,強化建教僑生專班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內容;此外,建教生遭遇職災時,督導學校主動協助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另將積極加強宣導,於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而請假時,學校僅得於德行評量「出缺席紀錄」作事實性記錄,不得為負面性質陳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