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延誤頻繁, 民航局應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年7月12日】 |
本案由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及章仁香等3位調查。經調查發現,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 復興航空花蓮航線實飛架次為2,239架,延誤架次為223架; 其中不可歸責部分為216架次,可歸責部分為7架次, 實際平均準點率為90%,如扣除不可歸責因素,則準點率為99. 69%。
航班延誤原因可分為6類,分別為天候、機件故障、航管、 來機晚到、班機調度及其他等因素,分析其中不可歸責因素, 主要原因為「來機晚到」179架次,占總延誤架次80.36%; 又179架次「來機晚到」之原因,因「航管因素」晚到共有147 件占最大宗(82.1%)、天候因素14件次之(7.8%), 均歸類於不可歸責因素。然其中有關準點率、歸責判定原則、 飛航安全事件裁處審議及保障旅客權益等部分, 認為仍有尚待改善之處:
一、 復興航空花蓮航線準點率,由航班延誤原因分類因素可知, 除天候及航管歸類為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延誤,其餘4類因素經判 定,則可分可歸責及不可歸責,然由航班準點率統計資料可知, 該航線實際平均約有1成之誤點率,惟經判定歸責與否後, 經民航局公布之準點率則高達99.69%,又以2015年資料為例 ,本航線實際準點率僅有88.20%,故以判定歸責後, 再公準點率,實已違反旅客知的權益, 且航空公司有責任2提供安全及準點的服務,「機件故障」、「 班機調度」應屬航空公司可控制事項,對此不可歸責之認定方式, 已損及旅客權益,實已對服務品質有嚴重負面影響, 故民航局仍應戮力改善其準點率, 督導民航業者提升服務品質與安全,以符合旅客搭乘要求。
二、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 並依相關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然由航空安全違規事件行政裁罰處理結果可知,復興航空近2年符合 航機務強制性報告之飛安事件通報案件,共計25件, 大部分屬機件問題,對此航空業者依法應提供飛航安全之責, 而民航局之處置作為及另2件人為疏失之裁處審議, 應建立法制程序及業者之法定責任,以免遭議輕放業者責任之嫌, 並落實飛航安全之需求。
三、 對於航空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 民航局應監督業者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且由國內相關大眾運輸工具為例, 皆明定有晚點賠償規約及補償標準, 然旅客支付較高運送票價之航空運輸業,且以臺北花蓮航線為例, 僅有復興航空一家獨營,旅客並無其他航空公司替代選擇, 卻無相對之賠償及補償水準,對使用者顯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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