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規劃不當,高鳳仙提案糾正


體育署辦理「國手中心」之整體規劃內容,一再改變,猶疑不定;且未落實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及時導正執行缺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案。

(本報訊)體育署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執行情形,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代辦該計畫項下『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工程』採購執行情形,均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前經審計部分別通知教育部及交通部查處,惟核有不負責之答復情事」乙案,經監察院本(16日通過高委員鳳仙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體育署,並函請交通部督飭所屬國工局切實檢討改善。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體育署之前身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原體委會)對於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之整體規劃配置內容,一再改變,猶疑不定,98年前經本院糾正後,該會(署)仍未妥適擬訂整建計畫,再次發生先期規劃欠周、執行策略猶疑不定等違失,延誤重大計畫之推動,並造成歷次支付巨額服務費用4,8738,000元之規劃設計成果,遭廢棄不用或未能完全發揮應有效益,徒耗相關審查時程,與增費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之公帑89656元支出,顯有違失。
二、原體委會及體育署未落實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及時導正執行缺失,肇致未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列示執行方法辦理之情形持續發生,除未符合年度績效衡量指標之要求外,已背離原預期以制度性及系統性培育運動人才之計畫目標;且經2010年廣州亞運會參賽驗證結果,我國僅獲得13面金牌,2012年倫敦奧運會則未獲得任何金牌,均未能達成計畫所定15面金牌及4面金牌以上之階段目標。嗣後該署雖查復本院前揭核定計畫17主要工作項目執行量化情形,惟查部分工作項目與核定計畫列示之「評估方式」、「衡量標準」迥異,實無法正確評斷其執行績效,核有違失。
另本案調查報告針對國工局代辦旨揭計畫項下「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整建計畫」,審查委託技術服務案作業成果時程冗長,「規劃成果」、「初步設計成果」、「細部設計成果」均各歷經6次審查,背離「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之規定。以及該局代辦工程採購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發揮專業技術,未依本案採購特性於招標文件中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比率下限予以限制,致徵選出不合宜之履約廠商;嗣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無法改善而終止契約,須重新辦理發包,延宕「公西靶場工程」完工時程。亦要求交通部督飭國工局切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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