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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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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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昶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 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 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
項不充分情事,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2月27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 該公司於
104年1月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 自104年1月9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
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4413)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
45,067,60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 676,08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
書件不完備,業於104年1月12日自行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
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891) 負責人顏文隆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顏文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
行於103年11月12日處分授信資產美金10,000千元, 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
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
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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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昶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
項不充分情事,
104年1月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
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4413)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
45,067,60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
書件不完備,業於104年1月12日自行補正,
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貳、處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891)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行於103年11月12日處分授信資產美金10,000千元,
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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