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銀行銷售(TMU)有缺失,金管會核處糾正或罰鍰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發佈新聞,處分9家行銷違規銀行:玉山銀、國泰世華、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新光銀行、大眾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安泰銀行及中信銀。
金管會說,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
違反事實理由:本案9家銀行缺失情事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其中8家銀行,併同核有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評估(KYP)、未妥適保障客戶權益或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之重要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顯有未妥適建立或未落實執行。
處分結果:
(一)案關9家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之缺失,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二)另考量個別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在風險控管機制、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等方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之落實程度,分別核處下列處分:
1、安泰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2家銀行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等6家銀行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有關本次檢查發現案關銀行有未妥適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行銷推介之行為準則及獎酬制度情形,併請其檢討獎酬制度,以避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產生衝突。
(二)查TRF商品非屬新種商品,多數本國銀行業已銷售本項商品多年。本次裁罰係就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之整體內部控制缺失所為之行政處分。銀行與客戶間交易之私權糾紛,仍應依契約約定處理。另查銀行尚無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予一般自然人,多數係境外OBU公司或銀行海外分行之專業法人客戶,專業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較佳,符合其原始購買目的。惟本項金融商品實屬風險較高者,投資人購買此類商品仍應衡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對商品之認知等因素,詳細審視相關約據後再行購買。
(三)未來本會仍秉持「穩健、創新、開放」及守法紀律並重之「雙翼監理」原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金融自由化之同時,也重視業者的守法、自律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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