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輕判林益世
| 【裁判字號】 | 101,金訴,47 | ||||||||||||||||||||
| 【裁判日期】 | 1020430 | ||||||||||||||||||||
| 【裁判案由】 | 貪污等 |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世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丁中原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沈若蘭 女
選任辯護人 楊明山律師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彭愛佳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沈煥章
沈煥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吳玉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
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1 年度特偵字第3 號、第4 號、第5
號及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
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林益世其餘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
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
無罪。
沈若蘭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及
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彭愛佳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無
罪。
沈煥章、沈煥瑤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
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及沈煥瑤被訴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書全文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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