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旗的問題----莊柏林

(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毀損、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國辦公室負責人王獻極,就因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而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十天確定,將於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到台北地檢署貴陽街第二辦公室執行,王創辦人為突顯中華民國流亡體制的無理,放棄易科罰金的機會,選擇入監服刑。

中華民國國旗的爭議不斷,從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時,民眾舉國旗抗議,警察制止並沒收該國旗。

又亞洲大學籃球賽裁判,制止民眾拿國旗加油,再到中國國民黨嘲諷綠色民眾拿國旗是六月刈菜假有心,國旗成為法律與政治問題。

毀損、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國旗,是否應視為言論信仰自由之一種,應受憲法第十一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宜作明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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