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










遺棄罪修法三讀記者會(左起法扶陳芬芬律師、孫大千委員、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

民刑法扶養義務修法 三讀通過
【本報訊】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分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確認父母子女間為「相對義務」,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

主要提案團體勵馨基金會表示,未來要落實本次修法精神,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相關專業訓練,並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未來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負起照顧責任。

勵馨基金會於去年陸續接到多年前服務的家暴、家內性侵個案求助,而邀集法扶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孫大千國會辦公室參與民刑法修法工作;並積極遊說立法院及行政院盡速完成修正案三讀。修法過程中,勵馨接到許多家暴的子女來電關心修法進度,然而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言論,不外乎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擔心造成“不肖子效應”。如此的意見更顯見社會無視於受暴者自幼身心受創,強諸其遵守孝道的壓力。數千年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不去的受創夢靨。

想當年這些父母嚴重違背法律賦予其應善盡保護未成年子女教養保護之責,反加諸傷害於其子女,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修法團體很高興本次修法通過,確認父母子女間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應善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陳芬芬律師指出,曾有被生父遺棄的小孩前來諮詢,是否可以透過從母姓、完全脫離與生父的關係?陳芬芬律師當時並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從修正案通過後,陳律師終於可以告訴這位小孩不用再負擔照顧拋家棄子的生父。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未來受暴子女成年後若遭施暴者提告遺棄罪,則可向法院舉證,要求減輕或免除其撫養義務;若需免除其扶養義務則須符合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其中,對家內性侵受害人而言,該不法侵害恐係一輩子無法彌補之創傷,故應視加害人不法侵害情節,希望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具備專業性侵案件之專業知能,了解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免除受害人對扶養權利人應負之扶養義務,較符公允。

修法團體了解曾為加害人的父母年老時的照顧需求與基本福利權,然曾受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的內在創傷復原不易,對於施暴者難以擔負起扶養之責。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地方政府應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應不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子女列入家庭計算人口範圍,使無人扶養的老人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扮演照顧的角色。

因此,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孫大千國會辦公室提出下列三項訴求:

一、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件之特殊性。
二、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
三、 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地方政府用運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8款,使老人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生活,以落實「老有所終」之基本福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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