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記者超前蜜月,遭媒體嚴懲開除(獨家)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4台北報導女記者S女,活躍於媒體圈,能力很強,常有好的獨家新聞,也榮獲報對獎,前途光明,也曾經接受業界招待,偕同男友國外參訪,共宿觀光飯店,事後為媒體究賣,遭到開除。

媒體調查:S女104年7月16日起受僱,擔任商情新聞中

心財經組記者(後於106年10月1日隨組織調整為政經新聞 中心財經組記者),每月薪資55,350元。然而,她竟然 利用身為記者之身分,要求集保公司於107年6月24 日至25日招待及其男友至花蓮出遊;之後復於107年7 月11日至14日參加星展銀行新加坡參訪時,攜男友同住星 展銀行招待之住宿金沙酒店,同進同出並使用星展VIP接駁車 ,業經同業指證歷歷、議論紛紛,媒體新聞部主管係於10 7年7月12日對S女之新加坡行程展開調查後,始知S先 前於6月尚有未經報備、攜男友接受集保公司招待之花蓮 行程。由於同業對s違反新聞倫理之情形大感驚訝,其 乖張行徑在第一時間即傳回國內,為新聞部總編輯 及財經組組長知悉,前開兩位主管隨即跨海 致電S要求其男友搬出房間,S亦未否認,S得知 上情後,對此等嚴重違反員工守則、新聞倫理、打擊 媒體長期努力建立之客觀中立形象之行為,旋即於107年7 月16日由新聞部副總編輯及政經新聞中心主任 詢問瞭解事件經過,之後方於107年7月26日召開 人事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在過程中多次給予機會 說明,希望反省,檢討改進。惟S竟然罔顧專業倫 理,對此藉勢藉端索取招待之行為毫無悔意,更顛倒是非 ,誣指集保花蓮行有依指示發稿、伊男友全程自費 等等,已無期待其自律之可能。S面對媒體此種嚴重斲 傷名譽、形象、媒體自律要求,且重大違反工作規 則之行為,斷無可能繼續聘用,故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工作規則第10條第2項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規定作成解僱之決定, 雙方間僱傭關係合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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