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5日)-----何壽川元太公司重罰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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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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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灣原生藥用植物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41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總數11,251,61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2,516,15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月17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5月3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6年5月3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四、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42)原申報106年度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臺幣10萬元整,上限總額新臺幣10,02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月27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5月4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5月4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貳、處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金龍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徐金龍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漢承泰企業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106年4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5月2日)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參、處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5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柯富仁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4項及第7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元太公司) 之子公司PVI Global Corporation、Dream Universe Limited及TechSmart logistics Limited 於100年6月20日購入Giant Crystal Universal Development Inc.發行之交換公司債合計美金850萬元,惟元太公司自100年6月至105年11月期間未按月將上開3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核有違反上開處理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且元太公司迄未督促子公司訂定及執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重要風險管理措施、稽核事項之控管、董事會監督管理、建立備查簿登載和內部稽核等取得或處分資產控管程序,核有違反上開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肆、處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啟章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106年4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5月2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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