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衍生性商品(TRF)重大缺失,安泰銀行遭罰1,00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5,2】
金管會今日發布新聞,處罰安泰銀行新臺幣1,000萬元。
金管會檢查局於2016年1月間對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於業務人員管理、TMU之政策與作業規範程序、認識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面向,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情事,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安泰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4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該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金管會強調:本案相關缺失限期於一個月內擬具改善計畫及期程後確實執行,如屆期未改善,依銀行法第136條規定,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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