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程序判讀標準不一,監院要規範防冤獄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4,1

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範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然偵審實務卻多採測謊鑑定結果,並引為判決之證據。倘測謊不夠準確,有造成冤獄之虞。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為防範冤獄,保障人權,曾針對測謊鑑定程序及判讀等議題,立案調查,並於今年1月中旬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就調查報告所指測謊缺失,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是依據檢察官及法官委託司法警察機關測謊鑑定之實務操作現況,指出施測人員之認證及查核機制應有規範,而且各測謊鑑定機關亦應建立一致性的標準作業程序規範,以避免誤判,影響司法公信力。

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司法機關在欠缺物證等相關直接證據下,採用準確性有爭議之測謊鑑定結果,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主要目的。對於上述問題,監察院已函請司法院及行政院等主管機關,宜研議於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制(訂)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及程序等事項,以利遵循。

調查報告也提到,刑事程序上之測謊鑑定,係對於人之內心中所知、所思或所信的檢查,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及意思活動之心理檢查性質,其對人格權之侵害,猶勝對被告緘默權之違反。檢察官或法官要求被告同意測謊鑑定,恐有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所定,刑事訴訟程序應遵守之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最低限度標準,及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且測謊鑑定係對人類心智活動的監測方法,亦有違反現代法治國保障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虞,司法院及行政院允宜審慎研議,以相關法律明確規範。

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下稱司改會)1分組於今年314日召開第2次會議,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之議題,如何整合法醫、測謊、科學鑑識等科學鑑定機制,凝聚共識,提科學辦案的技術與應用,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司法院於會中亦提出報告指稱,鑑識設備、專業鑑識人員不足或專業能力資格的欠缺、鑑識品質控管流程欠缺全國一致的標準等,均可能造成鑑定結果不具可信性。本次司改會議討論內容與監察院調查意見,相互呼應,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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