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銀保經呂、陳二經紀人違法遭廢照

一、受裁罰之對象: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呂○○君、陳○○君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華泰銀保經之簽署作業,有未由公司委任具有資格條件之經紀人辦理,而由公司其他員工使用簽署人章,代為簽署蓋章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二) 呂○○君、陳○○君有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之情事,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第8款規定不符。
四、裁罰結果:
(一)華泰銀保經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限期改正併處罰鍰20萬元。
(二)呂○○君、陳○○君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證人於申領執業證照前應詳閱聲明書內容據實聲明,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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