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4日)----元大證券、華南期貨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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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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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6572) 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 業於106年1月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 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 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441,上市公司) 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7,175,845股,每股面額10元 ,總額新臺幣271,758,450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6年1月3日自行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2條 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情事,預計屆滿 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貳、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 國泰智富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 國泰智富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乙案,自106年1月4日申報生 效。該傘型基金之3檔組合型基金分別為「ETF成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ETF均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安鑫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0億元整, 並以新臺幣、美元及澳幣計價發行,保管機構除「ETF均衡組合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3檔子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 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3億元。
本傘型基金各組合型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 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子基金(ETF)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其中「ETF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ETF均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且投資於債券型與貨幣市場型子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子基金)之總 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ETF安鑫組合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債券型與貨幣市場型子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子 基金)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國泰智富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600億元額度涉及 資金之匯出入,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邱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4
參、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 處分時間:106年1月 4 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業務人員劉○○。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8條之1、第19條之3及第1 9條之5、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有以自營交易規避本會轉投 資限制、辦理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有配合客戶進行交易情事; 另有業務人員劉00與客戶有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元大證券之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有以自營交易規避本會轉投
五、 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 對元大證券予以警告之處分。
(二) 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對業務人員劉 ○○處暫停執行業務1年。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8
肆、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1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期貨)、 受雇人詹○○、前受雇人黃○○及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4條第2項 、第55條第11、17、23款、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前受雇人黃○○及劉○○ 於登錄為華南期貨台中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 涉有與總公司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另劉○○ 尚涉有利用其配偶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在該分公司營業處所於交易時 段以手機連結外部網路下單買賣期貨交易等情事; 另分公司經理人詹○○ 知悉該公司業務員與交易人有資金借貸違法情事, 惟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而華南期貨未盡監督之責, 且未確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及未於知悉其業務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本會依照該法所發布命令之 行為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華南期貨及前揭受雇人等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華南期貨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命令華南期貨停止受雇人詹○○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停止前受雇人劉○○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及命令黃○○ 現職公司凱基期貨停止黃○○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白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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