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土地原來是國產,劉世芳等現原始公文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5    

立法委員劉世芳今(5)偕同邱志偉、鍾佳濱委員召開記者會,出示 1952 年(民 41) 2 月行政院發給交通部的公文 1 ,文中決議配合中國廣播公司反共抗俄宣傳,指示國庫「墊 撥」新台幣 2,235,000 元,其中 150,000 元所購買的嘉義民雄土地,正是交通部與中廣纏 訟至最高法院卻敗訴的爭議土地,如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已三 讀通過,又有早年公文佐證,交通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應儘速採取動作,為國追產。

 劉世芳說明,2003 年至 2015 年間,交通部向中廣就嘉義縣民雄鄉、彰化縣芬園鄉、 新北市八里區、新北市板橋區及花蓮縣花蓮市等五筆土地進行訴訟,其中嘉義民雄為交通 部首筆提起的訴訟,卻也唯一被判決敗訴定讞,其餘四筆土地皆由交通部陸續勝訴 2 ,中 廣需將土地交還給國家。

劉世芳表示,2005 年時最高法院採信中廣說法,認定該筆土地為利用國家給予之補助款購買,且雙方所訂合約並未規定土地處分方式,是故判決土地為中廣所有,然而依據 1952 年的公文,購買該筆土地的費用並非中廣所主張的補助,而是政府「墊撥」的款項,且依 據「不當黨產條例」的條文 3 及立法精神,此一過程極有重新檢視之必要。 劉世芳指出,此公文黑紙白字寫著,「送據中國廣播公司密呈,為加強反共抗俄宣傳, 經與美國西方企業公司 4 商洽合作辦法,除所需器材由該公司負擔外,我方負擔部分計臨 時費新台幣二、二三五、零零零元,[…] 經提財政審核小組第六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准 予照辦,所需臨時費新台幣二、二三五、零零零元,准由國庫按照需要陸續墊撥』准如所 議辦理」,明確指出台美雙方政府合作及各自負擔,顯見計畫由政府出資主導,委託中廣 辦理,且文中用語「國庫墊撥」有墊支、借支之意涵,與最高法院採定的「補助」有所差異。

 劉世芳強調,威權時期黨國不分情形嚴重,過去由於法律工具不足,針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透過受託辦理政府特定任務,以顯見不相當對價取得的大量財產,無法有效清 查並追回,其中中廣的土地就是最好的例子。 劉世芳痛批,過去中廣一直主張,因受託辦理政策任務取得的財產是合理補助,卻迴避財產價值遠超出政策任務所需,根本假補助之名將國產變黨產,後又假清理黨產之名, 將黨產變私產,收入特定相關人士的口袋,黨國不分、公私混淆。 劉世芳呼籲,交通部需重新檢視早年公文,確認當初委託中廣辦理廣播宣傳的來龍去 脈,否則五筆爭議土地僅一筆未能取回,實在太不合邏輯;同時,黨產會也應儘速著手調 查、完成中廣的附隨組織認定,依法追回嘉義民雄土地,並清查中廣是否還有其他以不當 手段取自國家的財產。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67.html

註: 1 行政院 台(四一)歲一字第 0487 號。 2 彰化芬園、新北八里及板橋三筆土地為交通部勝訴定讞,花蓮縣花蓮市的土地則是中廣因欲辦理分割減資,撤回上訴後 維持花蓮高分院更三審敗訴判決確定。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及第 6 條。 4 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在約略韓戰期間(1951-1955 年)派駐台灣協助國民政府對中共沿海進行騷擾戰、宣傳戰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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