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7日)----------興航董事長林明昇罰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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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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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65) 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5年6月4日 金管證發字第1050017794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 50,000,000元,及105年8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 50035020號函核備延長募集期間至105年12月3日乙案 ,業經金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貳、處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12月7日
二、受裁罰對象: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明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 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於1 05年11月17日以「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薪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為信託目的簽署二份金錢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6億元,合計12億元, 且資金已移轉至該信託帳戶完畢,對公司股東權益影響甚鉅, 惟該公司遲至105年11月22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部分資 產交付信託且未敘明信託目的與內容,情節重大, 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條第8款有關簽訂重要契約,對公司財務、 業務及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 訊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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