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與營業員有借貸關係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7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先前赴證券商進行查核,發現某證券商營業員以投資股票及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為由向客戶借貸,後經客戶追討,雖已歸還部分金額,仍尚有款項無法償還,致產生糾紛。依據現行證券管理法令規定,營業員不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該案已違反有關規定,證交所並已進行適當處置。

證交所表示,依據曾發生過之數起證券商受僱人員利用捏造的商品訊息詐騙客戶案件得知,投資人如欲進行投資,需充分瞭解相關商品內容,並依規定進行交易,千萬不可將款項匯入營業員個人帳戶,否則非常容易造成交易糾紛,營業員及證券商亦會因違規受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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