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物涉違保險法,罰180萬停售相關商品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8
  • 新光產物違反保險法,遭罰鍰180萬元及停止銷售相關商品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多個處所之費率,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而逕以單一處所加計多處所係數計算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商業火災險巨大保額業務,查有非天災險費率偏離率超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洽悉之合理偏離範圍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第2項不符,另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案件,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有底層(Primary Layer)自留保費未適足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辦理商業火災保險附加貨物預約50%或75%條款,查有迄保單結束日被保險人未按月辦理結算之情形,有未依條款確實計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訓練,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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