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農舍案監察院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日台北報導)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沙志一家屬在宜蘭縣擁有豪華農舍,疑有諸多違法設施,未符農地農用,監察院今(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包宗和、江明蒼提案,彈劾沙志一,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69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再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沙志一現任中央政府農地管理機關之副首長,歷任農業機關首長,明瞭上開農牧用地應作農業使用之行政法規,且身分動見觀瞻,應作表率,盡導正農地違規使用亂象之責,卻知法而不守法,於與其配偶共同興建之農舍及農業資材室所使用基地以外之空地上,擅自違法擴大填土、種植景觀樹木、庭園造景、曬場上方加蓋頂蓋、鋪設地磚,致農地、農舍及農業資材室均未作農業使用;且擅自違法建造圍牆及拆除原有4平方公尺之農舍。其所為,實重大違失,除有違反農發條例第6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等上開行政法規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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