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6日)---和旺陳正修、 華運林董各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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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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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44)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53809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10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及1053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9038號同意延長募集期間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核准大華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大華銀臺灣Smart Bet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6日核准大華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大華銀臺灣Smart Bet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計價發行。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0億元。
、處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6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4個月內(105430日順延至10553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4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1項規定,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第二上市公司華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6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 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期限,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辦理公告申報104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2項規定,就華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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