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5日)----佳營電子陳介文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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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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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67) 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5億元暨國內第2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7億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5年 5月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 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 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富邦NASD AQ-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指數股票型於國內募 集投資國內外之「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最高募集金額為新臺幣200億元整, 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並以新臺幣計價發行乙案,自105年5月5日申報生效。 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日內至 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億元。
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一開放式指數股票型 基金(ETF),以追蹤「NASDAQ-100指數」 之績效表現為目標,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或以上之價值,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該基金採取現金申購與贖回, 投資人不會直接持有「NASDAQ-100指數」之成分股票。 該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美國NASDAQ證交所市值前100大之非 金融公司有價證券,相關費用、申購與贖回程序及基金風險等, 投資人須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 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始得募集該基金。
參、處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介文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及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105年5月3日 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4 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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