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1日)----皇翔建設廖年吉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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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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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三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24)申報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及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稿本未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業於105年3月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7750)申報減少資本乙案,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3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廖年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2日召集之董事會,遲至103年11月5日始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3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業務,其104年11月2日至10日之日稽核報告7份及同年10月19日至30日之週稽核報告2份未依期限完成,且於稽核人員104年8月至11月間請假時,指派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人員代理,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康和期貨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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