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5大新制上路 不得限制用餐時段

2016-01-03╱青年日報╱第9版╱休閒消費╱記者羅伊庭/臺北報導

時下在團購網、旅展購買餐券正夯,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食藥署特別規範,餐券等同現金不得有用餐時段或服務內容差異,業者如違反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處分。民眾如發現不法行為,可直接以電話撥打「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或各地方「1999」檢舉專線,齊心為食安把關。

   食藥署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上路,提供餐券、禮券服務業者應注意,消費者也應留意相關資訊。

   食藥署食品組專委許朝凱指出,修正內容包括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未提供餐飲服務的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3000萬元、業者應負補換發餐券義務、餐券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以及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等5大新制規定。

   許朝凱強調,餐券、禮券等同現金,服務內容及品質應與現金相同,業者若限制餐券只能在平日時段用餐,就違反規定。此外,若禮券毀損或變形,重要內容若還可辨認,可請求提供服務或換發,若是換發或遺失的補發,則紙本的費用不可以超過50元,若是磁條卡、晶片卡則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許朝凱說,業者如違反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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