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地方教育經費的城鄉差距問題-----賴振昌

   一般各縣市的教育預算除了約佔整體預算三到四成,扣除大部分支應教師薪資及退撫金後,實際用於學生身上的花費僅剩不到一成,實質教育預算明顯不足外,最高的台北市和最低的嘉義縣更相距達四.五倍,教育經費所呈現的城鄉差距問題更是嚴重。和一般政事一樣,經費是發展的動力,欲求教育事業的發展,非有充裕的教育經費不可,所謂「有錢不一定能,沒錢萬萬不能」,所以教育經費的「量」與「質」是教育推展上非常重要的課題。

 原來在憲法上,基本國策章有關教育文化的規定,第一六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可見立憲者對於教育事業的重視,尤其是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更顯見對於當時落後的教育環境有深刻的認識。但二○○○年四月廿五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卻把它修改成:「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也就是說,把教育文化的經費預算保障,從憲法位階保障降級為法律保障,這種作法,尤其是廿一世紀是國家軟實力競爭時代,我們反而比半世紀前的立憲者更保守、更淺見,孰優孰劣可見一斑,當時的修憲者功過應該受一定歷史評論。

 二○○○年十一月政府開始改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預算會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二十一點五。」來取代憲法規定,爾後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即依此法編列。因為教育經費之來源,仍以地方政府各自編列預算為主,各縣市各自依其財政及師生數編列預算,雖然中央和地方都已歷經政黨輪替,執政黨與在野黨縣市長都曾互換,但地方的教育經費似無明顯的政黨偏向,各黨皆重視教育發展與照顧全民教育為施政優先項目,所以地方教育經費問題還是出現明顯的城鄉差距,政黨影響的屬性還不明顯。簡單以雙北市來比較,一○一年教育文化預算,台北市為六一八一一七四九千元,如果以全市人口平均分配,則每人可分配廿三.七四五千元,新北市為四二三九五二○五千元,如果以全市人口平均分配,則每人可分配十.八六千元,前者是後者的二至三倍,所以雖一樣都在北部卻仍有差距,更何況向來被重北輕南的其他非都會縣市。所以改善城鄉差距,也就是解決地方教育經費失衡的最主要方法,

 教育經費的使用範圍,中央政府及教育部之支出,大體以政事別的國民教育、中等教育、技職教育、大專教育、社會教育及國際文教等項目列支。但如何實際補助及分配各縣市政府,應有公允分配的標準為依據,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教育部主管教育政策之研訂與推行,而地方政府主管地方教育實務之執行;教育部負責高等教育推動,而地方政府負責國民中小學教育推動。要落實這種分工原則,教育經費也自然要反應在預決算上,這樣的施政才能有其優先順序,和具有公平、民主、緩急、先後等原則,這樣才能消除城鄉差距,使國人所享有真正的基本教育權利落實。 

(作者為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台聯黨不分區立委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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