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槓金管會,陳裕璋尊重


2013-03-15╱經濟日報╱第A3版╱話題╱記者夏淑賢、邱金蘭╱台北報導 
 併台企銀案 兆豐金槓金管會 二次金改後遺症去年挨罰單處分 憤提行政訴願 創金融機構首例 6海外據點卡關引發聯想
(數位網路報訊)對於兆豐金融控股公司(下稱兆豐金控)未依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受金管會處分限制投資6個月一案,金管會有三點說明:
(一)公營或民營金融機構之監理標準均屬一致,並無差別待遇。
(二)金融機構若無併購意願,須依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依期限妥適處理所購買之持股。
(三)公民營金融機構對於行政處分依法均可提出行政救濟,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予以尊重。
目前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尚無提出任何投資申請案,如有提出金管會將會依法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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