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事案,梁宏哲致歉


(本報訊)日前(31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前離席之六位地方法院人審委員,於今(19)日下午前往司法院拜會院長賴浩敏。雙方經過充分溝通、討論後,賴院長表示,有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博與法官陳嘉瑜因該院101年度訴字第219號黃枝成共同傷害案延押裁定所生之糾紛,已嚴重影響該院法官群體間之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考量司法整體公益與該法院未來發展,認為其二人均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爰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規定,調派陳世博庭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嘉瑜法官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其間賴院長特予說明,上開特別遷調提案,司法院已經為必要之調查,並將全案調查資料提供全體人審委員審議,係屬司法院院長法定職務監督權之合法行使,與憲法保障法官之審判獨立、相關當事人是否另提出刑事告訴、有無其他職務監督處分或相關法律責任均無涉。

六位與會代表充分理解人事提案權是專屬於司法院院長之職權,並由院長負起最終之責任,應予充分之尊重。惟因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之特別遷調提案,六位代表認為涉及受遷調法官之個人權益及審判獨立。司法院賴院長善意表示已充分理解法官群體之想法與心聲,日後遇有類似個案,於提案時,將會更完整、細緻說明提案之事由,並深化與法官群體間之事前溝通。針對本次會議,人事幕僚作業因時間緊迫,作業不及,處長梁宏哲特表歉意,並承諾爾後將援例於五日前先以e-mail提案簡表予全體人審委員。

與會代表並建議,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爭議,宜由司法院責成相關廳處,檢討本件個案,並從事制度性之研擬。未來如有合議庭成員,因承辦特定具體案件,指稱其他合議庭之成員有操守風紀問題之虞時, 應如何提出申訴之標準作業流程。賴院長表示理解,並願全力促成。

此外,為便利本議案之法官當事人提出救濟程序,賴院長回應六位代表之主張,表示本件派令並未註記報到日期,當事人得於收到派令後30日報到期限內,自行決定是否依法官法之相關規定,提出異議,並可依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之救濟程序。司法院及六位與會代表並共同呼籲,倘日後有進入法定救濟程序,應予人審會及職務法庭純淨之審議及審判空間。

最後,六位與會代表就本議案所引發之爭議,司法院賴院長能以包容之態度傾聽法官心聲、積極尋求相關制度之改進與司法行政人才之養成、盡力兼顧受遷調法官之個人權益,六位代表均體認司法院之善意,也承諾爾後將會以更理性、尊重之方式,參與人事審議,在互信互諒之基礎下,共創司法美好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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