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法學會參加廢核大遊行聲明


台灣環境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持續關注核能政策,並致力於核能安全之確保、透明監督機制之建立,及能源政策整體結構之合理化等議題,為避免此一重大議題淹沒於政治口水當中,而失去政策與法律制度改正之契機,本會決意參與10239反核遊行活動,並藉參與此次廢核大遊行之際,提出以下四點具體訴求:
1)補正公投法,以真正符合國民直接民權及責任政治要求
核能安全攸關台灣人民與未來世代之生存與發展重要基礎,故核能發展之推動與否,在完整資訊公開及各界充分溝通之前提下,透過公民投票方式以確定核能政策未來方向,固無不可。惟現行公投通過門檻中之投票人數規定,過度阻礙國民直接民權之實現,實明顯違反公投法之基本精神。此外,提案人立場與公投題目應一致之要求,在涉及透過立法院提案時,尤其攸關責任政治之落實而具特別重要性,惟現行法欠缺完整機制以確保此一要求。故本會呼籲在透過公投方式解決核能爭議問題之前,應先補正公投法中有關國民直接民權及責任政治之相關規定。
2)建立充分資訊公開透明、政策對話溝通及具公信力監督之機制
完整資訊公開及政策充分溝通,乃是透過公民投票解決核能爭議問題之必要前提,亦是政府不能推卸的義務。資訊公開與政策對話之範圍、進行與回應方式,應先與民間各界進行溝通並取得共識,方屬具實質意義之資訊公開與政策溝通。故本會呼籲,各界應先致力於前述要求之具體實現,而非貿然決定公投舉行日期。再者,無論是目前商轉中之核一至核三廠,以及未來可能商轉之核四廠,皆亟需建立具公信力之監督機制。本會認為相關機制應包括監督成員之組成方式及監督訊息揭露方式與期間等,方能使核能安全獲得制度性確保。
3)儘速提出非核家園推動計畫及具法律效力之具體時間表
2002年非核家園理念正式納入環境基本法之規範當中,即已顯現非核家園之理念已取得社會各界相當程度之共識。然而10年經過,非核家園之實現卻始終未見有具體計畫或政策之提出。本會以為核能政策立場之辯論,不能僅止於核四廠續建與否之爭論,而更應該呼籲政府儘速提出具有實質內容之非核家園推動計畫,同時必須提出具法律效力之具體時間表。透過此一方式,方能使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節能或綠能等能源政策目標與時程更有實現之可能。此對於同時面臨能源穩定壓力及核能潛在風險威脅之台灣而言,更是涉及責任政治之嚴肅問題。
4)優先分析全國能源效益,明確訂定合理之節能及綠能達成目標與時間表
核能風險無論如何透過制度與技術控管,只要仍有事故發生之機率,其損害乃為台灣人民所難以承擔。因此在政策選擇上能有根本性地迴避核能風險之可能,政府應責無旁貸優先窮盡相關政策之能事,之後再選擇是否由全民共同承擔核能利用的風險,方具有決策之正當性。因此本會認為政府在能源政策之思考上與決策上,有義務優先分析全國能源效益,明確訂定合理之節能及綠能達成目標與時間表,方能符合憲法課予國家保障人民生存與安定生活之義務。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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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召集人 王韻茹

                   lawyjw@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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