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社區抗爭,法務部說明

(本報訊)法務部對華光社區拆屋事說明:

一、華光社區民眾與聲援團體約50人於今日前往行政院陳情,針對法院即將進行華光社區違占建戶之強制執行作業召開記者會表達訴求,惟相當罕見地,陳情團體於預備之記者會新聞稿中,事先預告今日將發生推擠衝突,而於其後陳情活動進入尾聲時,陳情團體不顧現場維持秩序之警察機關首長勸導及警告,果然與現場員警發生推擠衝突,結果造成6名員警受到擦傷,亦有不明人數之陳情人士受到輕傷。對於陳情活動發生衝突並造成人員受傷,法務部表示遺憾。
二、有關陳情民眾針對法院即將進行華光社區違占建戶之強制執行作業所表達之訴求,法務部提出說明如下:
(一)按人民居住權之保護,並不包括違反法令之占用戶在內。自95年間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開始對合法宿舍住戶及非法占用者進行調查、協調及勸說,歷經數年,將近五百戶之合法宿舍住戶已完成搬遷,其餘一百餘戶非法占用者雖經勸導、協調仍拒不配合搬遷,法務部所屬機關基於保障國有財產權益,乃依法對其等提起訴訟。歷經數年訴訟程序,法院始陸續對此等非法占用戶判決「應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確定。本次陳情者屬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非法占用戶,依法、理、情,均不得再主張繼續占用之權利;至於有屬弱勢者,法務部所屬機關已協調臺北市政府協助安置處理,故法務部所屬機關應非毫不顧念民情以霸道拆屋,且未來華光社區土地係交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非法務部所管有,希望外界先明瞭此一實情。
(二)臺北地方法院受理法務部所屬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於完成相關履勘、協調等程序後,排定於今(102)年3月21日開始,對於仍不依法履行義務之違占建戶進行強制執行。依據法院履勘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派員訪查發現,預計強制執行之個案中,地上物目前多數係堆放雜物、無人居住之空置狀態,部分違占建戶尚向法院表示將自行配合拆除,類此強制執行之個案,並無所謂住戶安置之問題,陳情民眾揚言將阻撓強制執行之進行,實屬無理亦不具有正當性。
(三)至於少數尚有人經常居住之執行標的,經法務部聯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單位獲悉,現使用人均非屬該局列管需提供協助之弱勢戶,且該等違占建戶係於今年春節前即經法院排定於1月間辦理強制執行,當時渠等均向法務部所屬機關表示願意配合騰遷並已著手整理物品,近日重新排定執行,當事人應不至於有無處安置之情況。就此等個案,法務部所屬機關仍將持續訪視勸導當事人本於初衷,配合履行騰遷乃至自行拆除地上物之義務,而法院於執行前及執行當日,亦將本於職責妥為疏處。
(四)另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今年2月底所發布資料顯示,華光社區內需輔導協助者僅約十餘戶,該局所屬單位除持續關懷及提供相關協助外,法務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亦持續與該局及其他相關社福機關聯繫協調,儘可能提供協助,法院亦將於辦理強制執行作業過程中,審酌個案之情形予以裁處,以期周妥。惟查,由於社會安置並不具強制性,依據法務部前往拜訪相關弱勢戶之結果,前述符合社會安置之弱勢戶,或因個人因素或安置地點等考量,配合進住安置機構之意願不高,甚或有嚴拒接受安置之情形。由於法務部所屬機關係以國有土地管理者之立場處理土地遭占用之問題,並無於處理時給予占用土地者安置之法令依據,而政府對於一般民眾之安置照顧部分已有相關法規及措施可循,權責機關甚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並無民眾安置之職權及資源,僅得於處理過程中持續關注並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三、至於華光社區相關處理事宜涉及「兩公約」之適用問題,法務部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華光社區違占建戶無權占有國有財產,已違反民法上對財產權之保障,機關依據現行國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對國家財產權之維護、促進全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並踐行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係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4條規定對相關權利予以限制之要件。況人權公約所指之居住權,應係指具合法權利者而言,華光社區國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因年久失修,疏於管理而為不法居民占用,此等不法居民若賴著不走而要求政府給予依法無據之利益,對其他合法住戶且配合搬遷者及全民利益而言,將造成不公不義,反而是違反公理與居住正義。
(二)按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1、13、14及15點,雖敘明人人有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之權,但並非所有的驅逐行為都是不合理的。驅逐如係按照與「公約」不相牴觸之法律規定執行,且被驅逐的人有可資援用的法律救濟途徑;驅逐行動牽涉到多數人時,已先與受影響的人磋商,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執行時也已嚴格遵從國際人權法相關規定,符合合理和適當比例的一般原則;並提供被驅逐的人適當的法律程序上保護,則此類驅逐當屬合理。
(三)又國際人權專家於今(102)年3月1日出具之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47點雖對華光社區表示關切,然而,法務部所屬機關於95年間(兩公約於國內施行前)進行相關土地全面清查工作,確認土地遭占用之狀況後,即已先透過聲請調解之程序,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出減免不當得利等有關義務之替代方案與居民進行協商,對協商未果或無法成立調解者,始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且訴訟案判決前依法仍有替代方案可據以協商成立和解,判決後亦可透過上訴程序進行救濟,相關處理過程已符合前述第7號意見第11點、第13點之意旨;同時,有關強制執行時應遵循之原則及程序,均係透過法院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亦會注意法律程序之各項保護,執行時並將酌量個案狀況進行疏處,已符合第14點及第15點之規範;又法務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發現違占建戶屬弱勢者,已適時通報相關社福機關介入了解確認及協助處理,以避免其中確屬弱勢者因配合拆遷而有無家可歸之狀況。綜上,法務部所屬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循法定程序辦理拆遷工作,係屬具正當性之行政作為,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之要求。法務部希望各界以理性態度來看待華光社區拆遷問題,共同維護社會公益與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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