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邱正坤告贏資方(判決書節本)

【裁判字號】100,重勞上,23
【裁判日期】1010925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邱正坤
        范美慧
        詹月寧
        徐佩妤原名徐.
        黃美娟
        蔣周鼎
        李春鳳
        鄭美珍
        彭奕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
部分上訴,本院於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一)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金額,及應自民國
101年9月12日起至同意上訴人繼續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給付上
訴人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金額。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各以如附表一
編號四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金額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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