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遭性侵,高鳳仙糾正矯正署及監獄

 (本報訊)台北監獄違反獄內分界監禁規定,未制止張姓受刑人任意調整邱姓受刑人床位,致邱姓受刑人在房舍內遭受張姓受刑人多次性侵害,事後邱男雖被移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仍遭受侵害人權對待,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3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台北監獄違反監獄內分界監禁規定,將初次犯罪僅判110個月邱姓受刑人,與數次犯重罪應執行無期徒刑張姓受刑人,分配於同房舍,又未制止張姓受刑人將邱姓受刑人床位調睡其旁,致邱姓受刑人在房舍內遭受張姓受刑人多次性侵害,有嚴重違失。
二、    台北監獄明知本案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桃園地檢署仍須對邱姓受刑人進行訊問,卻違反規定,在991124日將其移往雲林監獄執行,使邱姓受刑人家人探視不易,嚴重影響邱姓受刑人情緒,誠有不當。
三、    雲林監獄並未提出證據顯示邱姓受刑人有合於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之法定原因,違法對邱姓受刑人施用戒具,並收容於鎮靜室;未經監獄長官特准,違法對邱姓受刑人施用腳鐐及手梏二種戒具;未列舉事實,報請監獄長官核准繼續使用,違法對邱姓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期間長達約3星期,嚴重侵害邱姓受刑人人權,有重大違失。
四、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在監內遭受性侵害案件,9911日至1011130日止近3年內,計26件,其中台北監獄占半數13件之多,尤為嚴重,顯見性侵害事件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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