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未有效處理,二企業共罰40萬


(臺北訊)勞動局局長陳業鑫指出,這2起案件包含於百貨公司設櫃的某品牌精品公司及某證券投資公司,2家公司僱用員工皆超過30人以上,卻都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但事前毫無防範措施,發生性騷擾事件後之處理方式更是非常消極。
 
    第1案為某品牌精品公司某櫃點員工向公司營業襄理反映其遭受店經理言語及肢體性騷擾後,該公司營業襄理即要求該員工與店經理當面對質,顯未考量受害員工與店經理之間有權力不對等情形且不尊重其隱私及感受。嗣後該公司又以該員工不願當面對質致調查未能繼續為由,中斷其雇主應採取之相關補救措施,如對仍在職員工進行相關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或宣導相關資訊,此種消極容許職場性騷擾發生之態度,顯非解決職場性騷擾之「立即」且「有效」手段。
 
    第2案為某證券投資公司則是該員工遭受同事性騷擾後向其直屬主管反映,公司遲至該員工以內網告知後始調整座位,卻無採取其他積極有效之防治措施或宣導,後該員工再度以內網表示遭受同事跟蹤騷擾,公司僅以訪談雙方當事人後,以仍在瞭解中該員工隨即離職為由,而無後續處理,事後雖稱已給予性騷擾相對人口頭警告,但是公司於第一時間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未予查證或審認性騷擾事實之真偽,顯怠於釐清事實之真相,僅調整座位致使該員工二度遭受性騷擾之情事,本案雖該員工隨即離職,但性騷擾相對人仍在職中,公司應做出適當之處置,避免類似情況再度於發生,給予勞工完善之保障。
 
    陳局長表示,這2個案例對雇主有很大的警惕作用,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雇主,於事前應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工作場所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使員工俱得瞭解工作場所禁止性騷擾,違反者將受如何之懲戒,受害者又有如何之申訴途徑及雇主將採取何等之處理措施等。如遇員工遭遇性騷擾之情事發生時,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意即只要有僱用員工),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應以未親眼所見或暫時無確切證據為由,即片面認定無性騷擾情事或無法繼續調查而拒絕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故意、單次性的性騷擾行為,雇主也可藉機加強教育員工,尊重他人身體界線等性別友善職場的概念,而非消極處理毫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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