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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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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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 公告終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9檔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參、處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3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5名董事, 其中3名於101年10月23日轉
讓持股予公開收購人超過選任時持股之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 公司董事缺額已達章程所
定席次之三分之一, 惟該公司於102年2月19日始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 察
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 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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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
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參、處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3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5名董事,
讓持股予公開收購人超過選任時持股之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
定席次之三分之一,
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
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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