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官第2次調動


司法院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本報訊)司法院於今(13)日上午舉行102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李彥文調派為最高法院法官。
(二)最高法院法官陳東誥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坤湖以原職調派司法院辦事並 兼任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四)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博調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瑜調派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五)同意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班受訓學員顏維助訓練成績如經該所考核及格,由司法院辦理分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宜。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羅國鴻、尚安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梁淑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琁、林青怡、王俊彥、李貞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戴韻玲等8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古瑞君,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八)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王永春民事醫療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哲賢民事醫療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炫中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其中有關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博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瑜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遷調案部分,係起因於陳世博庭長與陳嘉瑜法官合議審理該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黃枝成共同傷害案期間,陳嘉瑜法官指摘陳世博庭長疑涉關說司法案件及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經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指示司法院政風處督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政風室調查結果,認為:「有關陳世博庭長關說、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傳聞本案有金錢、司法黃牛介入等情,查無具體事證。」
惟人事審議委員會鑑於陳庭長及陳法官因該案所生之糾紛,已嚴重影響該院法官群體間之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考量該法院未來發展與整體司法利益,認為其二人均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爰決議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規定,調派陳世博庭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嘉瑜法官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對於部分地方法院人審委員代表,於參與充分討論上開提案後,再提出擱置、延期處理等程序提案,經表決均未獲通過,進而要求撤回提案未果,即退席以杯葛議事進行,未尊重體制及多數人審委員,司法院至表遺憾,並認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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