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2年投資虧130億,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
公股事業轉投資近2年虧損逾130億元
監委程仁宏、黃武次、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
(本報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黃武次及楊美鈴共同調查:據審計部函報:稽察中央政府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經營績效及派任負責人支領薪酬情形,發現部分事業虧損龐鉅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改善,或事業負責人溢領薪酬,未能建立薪酬監督控管機制等多項缺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本院經調閱卷證資料、約詢相關主管人員後,發現行政院違失如下:
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於100年及101年嚴重虧損,尤以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主管之事業,近2年虧損逾130億元,行政院未能有效督促各主管機關責成派任之事業負責人,注意加強改善營運,或檢討投資效益,且對於事業連年發生虧損而無力解決之負責人未建立明確之課責機制,以確保國家權益,顯有違失。
依審計部統計,截至10012月底止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計215家,發生虧損者計50家事業,虧損金額計59.69億元。其中財政部主管26家,虧損金額22.87億元、經濟部主管20家,虧損金額33.16億元、交通部主管3家,虧損金額1.68億元。
本院請上開3部會說明101年最近之統計情形,財政部主管部分發生虧損者計18家事業,虧損金額合計9.10億元;經濟部主管部分,發生虧損者計33家事業,虧損金額合計62.91億元;交通部主管部分發生虧損者計7家事業,虧損金額3.54億元。即上開3部會所主管之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不論是虧損家數(由49家增至58家)及虧損金額(由57.71億元增至75.55億元)均較100年之統計為高。近2年虧損逾130億元,行政院未能有效督促各主管機關責成派任之事業負責人,注意加強改善營運,或檢討投資效益,且對於事業連年發生虧損而無力解決之負責人未建立明確之課責機制,以確保國家權益,顯有違失。

 

除上開違失提出糾正外,監委程仁宏、黃武次、楊美鈴、另發現行政院尚有下列事項,應予檢討改進:

一、經濟部薪資規範之對象範圍,未比照財政部訂頒之規範,亦未採取較該部規範更嚴格之規定;又依經濟部提供之書面資料,確有部分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及總經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總額超過固定收入總額情事,顯與行政院公股管理督導小組會議相關決議未合,均有未當。
行政院公股管理督導小組99310日第3次會議,關於「為統一規範派任或推薦至公股事業及轉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建議訂定原則性規範」案之決議,要求財政部發布實施原則性規範,並請各部會比照財政部之規範發布實施。揆經濟部所訂規範,其規範之對象範圍,係該部派任至直接投資事業及該部所轄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未包括間接持股之轉投資事業機構,顯未悉依財政部訂頒之規範,亦未採取較該部規範更嚴格之規定。另依經濟部提供之書面資料,中鋼集團持股50%以上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994月至10110月之固定薪酬及非固定薪酬,確有若干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其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總額超過固定收入總額情事,顯與行政院公股管理督導小組會議相關決議未合。核經濟部相關作為,顯欠妥適。
二、各部會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負責人之薪酬規範,應持續檢討並落實執行。
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負責人之月支薪酬係按行政院公股管理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依前述薪資標準規範,按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程度及經營績效程度等評核指標,評定五類等級,並依各等區分待遇標準。如第一類(最高)董事長月支待遇上限33萬元,僅較第五類(最低)董事長月支待遇上限30萬元,增加3萬元,未與事業經營良窳建立明顯關聯性,易存有事業經營發生重大虧損,負責人仍支領優渥報酬情事。
其次,各部會雖於99年即訂頒相關事業負責人之薪資規範,惟仍不乏違反規定情事。爰行政院宜要求各相關部會持續加強督導,定期查核相關人員是否違反規定,並可考量建立對一再違反規定之事業或個人懲治之機制,以貫徹加強公股管理之政策。
三、中鋼公司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高達97,當如何整併性質相同之轉投資事業,俾有利於中鋼公司之經營綜效,同時確保政府權益並杜酬庸或圖利等質疑,顯有研酌空間。
中鋼公司核心轉投資事業共計20家,惟其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高達97家,外界難免擔心監督不易,爰審計部提出易招致酬庸或不當圖利情事等質疑。經濟部雖說明中鋼公司對於其核心轉投資事業,隨時掌控其營運狀況及定期檢討營運績效。然中鋼公司是否基於營運需求,需要投資並管理近百家之轉投資事業,本院尊重其專業;惟時空環境不斷改變,當如何整併性質相同之轉投資事業,俾有利於中鋼公司之經營綜效,同時可確保政府權益並杜酬庸或圖利等負面質疑,顯有研酌空間。
四、基於公股股權應受全民必要監督之理念,行政院允宜研議對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之相關資訊予以適度揭露。
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國家亦持有相當權益,並可決定其負責人,然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反不如一般私有、民營之公開發行公司。爰基於公股股權應受全民必要監督之理念,行政院允宜考量參考上開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範,研議對公股事業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若非屬情況特殊以不公開為宜除外,宜對其相關資訊予以適度揭露,當有助於透過公司治理原則,達到更有效之監督管理。
總結
綜上所述,爰依法提案糾正行政院,並將函請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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