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併世華案中案,監院再發現弊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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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李炳南、劉玉山、馬秀如糾正財政部,要再追究國泰

(本報訊)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併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主管機關涉有違失乙案。於今日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馬秀如提案糾正財政部,就財政部91年間審核本合併案,未質疑國泰金控積極維持公司股價之行為,輕率認可經會計師複核以特定日股價計算之股份轉換比率,未明示考量不同換股比例所造成之影響可遠超過200億,且對會計師於第2度出具意見書時未說明與前次意見不同一節,既未質疑亦未要求其說明不同之原因;又對於世華銀行併入國泰金控於合併日前,依據國泰金控所聘財務顧問之評估,提列呆帳損失超過百億,致其權益減損19%,然卻未見國泰金控進行相對應之評估行為,顯對世華銀行之股東不公,亦未提出質疑,以上均未善盡主管機關應有之審核職責,核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會計師複核國泰金控以特定日股價(2002年89日國泰金之收盤價每股48.6元)計算之股份轉換比率,認為合理。惟2002年78月國泰金之收盤價,大多低於46元,二個月間,價格達到46元者,僅5日,僅有1天的價格較48.6元高,財政部竟未質疑以特定日股價計算股份轉換比率之合理性。國泰金及世華2002年78月之股票價格,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不同換股比例所造成之影響可遠超過200億元。國泰金之財務顧問(摩根大通)評估世華之價值為每股29.5元至32.5元,扣除世華於2002年6月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5元後,爰分別以每股29元及32元評估世華價值,再以國泰金2002年10月(財政部2002年11月審查同意國泰金投資世華案)之月平均股價38.27元試算換股比例,可分別計算出11.32(國泰金1股轉換世華1.32股)及11.20。以不同換股比例計算後之影響,試算如表1所示:
1、不同換股比例之影響
換股比率
國泰金控
換股比率影響之試算C
換股應發
行股份數a
股價(元)b
總市價(億元)b
金額(億元)
百分比
實際
1.6848
2,357,290,282
38.27
902.13
-
-
可能1
1.32
3,008,759,596
38.27
1,151.45
249.32
27.64%
可能2
1.20
3,309,635,556
38.27
1,266.60
364.46
40.40%
說明:換股比率:國泰金股價/世華銀股價。
a.國泰金控應發行股份數:係以預計交換世華股權之3,971,562,668股,除以各換股比率計算。
b.國泰金控股價38.27元,係財政部2002年11月核准前1個月(2002年10月)國泰金控股價之月平均收盤價。總市價,係應發行股份數乘以股價。
c.換股比率之影響:本數字係試算,係將各換股比率所估算之估計發行市價金額,分別與換股比率為1.6848所估計發行市價金額902.13億元比較,計算其差額及差額相對於902.13億元之百分比。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世華於2002年第2季提列之呆帳金額高達189億元,致其權益減損19%,然卻未見國泰金控進行相對應之評估行為,顯對世華銀行之股東不公。世華2000年第1季至2002年第3季呆帳提列及打銷情形。 
另監察院調查指出,財政部辦理本案因受陳前總統表明其支持與世華銀行合併者為國泰金控立場之影響,爰對富邦金控申請投資世華銀行案,以監理需求為名多次要求該金控提出說明,終以決議緩議,然實則早已駁回,其行政裁量是否基於金融監理專業之持平判斷,不無疑慮,且亦招致增加相關法令所無規定要件與介入民間企業公平競爭之質疑。復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擬依金控法第36條投資銀行業之申請案,未積極適時研訂一致之准駁標準或審查原則,以資遵循,迨內部單位對富邦金控申請投資世華銀行案之准駁意見相左,方思建立審查原則供內部單位共同遵循,延宕金控公司之投資與營運規劃,顯有欠當,請司法機關再行究辦。

(本報訊)財政部說,「國泰金併世華換股比例有異─監察院糾正財政部」乙情,查國泰金控公司與世華銀行係於2003年10月27日正式合併,當時該合併案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金融局。

  由於財政部金融局已於2004年7月1日與財政部前保險司等單位另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該會所屬銀行局,監察院對當時財政部之糾正,財政部敬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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