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刑責,法務部回應黃煌雄

(本報訊)中國時報時論廣場黃委員煌雄「醫界五大科的兩大『緊箍咒』」一文,提及「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部分,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衛生署應與法務部透過會商解決醫療刑責之爭議問題,並尋求法界與醫界之共識
維護全體國民之健康及營造良好醫療環境,為全民共同之期盼。法務部亦認為目前醫界五大皆空之問題應獲得妥適之解決,但醫療法係行政院衛生署之主管法規,涉及刑事責任之修正,應與法務部透過跨部會會商以尋求共識,並消弭醫界與法界之誤解。法務部發現醫界對於我國醫療刑事訴訟之現況、終結情形、起訴率及過失責任之認定,多有誤解;又與修法相關之事項繁多,如:相關補償機制、保險制度、醫療鑑定改革、調處(解)機制..等,均需透過協商,方能尋求共識。
二、 修法涉及全民權益,應廣納及傾聽各界意見,法務部對「醫療刑責合理化之推動」,並非停滯不前
行政院衛生署建議醫療行為應限縮刑事責任,改以「重大過失」或「明顯偏離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始論以刑責。法務部認為上開修法於法律體系及公平性似尚有疑義,且修法涉及醫病關係及民眾之權益,除考量醫界團體之訴求外,更應廣聽民眾及社會各界意見,以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是以,特於101年7月6日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社會各界關注此議題並踴躍出席,共計421人與會,發言者正反意見皆有,惟贊成修法者絕大多數為醫界代表,而反對意見多於贊成意見。法務部為深入了解民眾對於醫療刑責修法之看法,並於101年8月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民意調查。法務部建議參酌民意調查結果,再行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條件是否成熟。
三、 相關外國立法例除中國大陸外,未見有立法減輕醫師刑事責任之情形
依目前法務部蒐集所得之外國立法例,除中國大陸對醫療刑事責任採取重大過失責任外,其餘德國、日本、英國、法國、韓國,就醫師醫療行為過失致人死傷部分,均仍有刑罰之處罰,並未以特別法規定減輕或排除過失責任。又英國所謂gross negligence係要求合理的注意標準(fair and reasonable standard of care ),若醫生違反專業醫療人員一般在執行業務時的注意程度,即屬於過失,而非指在嚴重過失下始負刑事責任。
四、 醫療糾紛之原因多元,非僅與刑事責任有關
醫療糾紛,係因醫病關係發生摩擦,進而發生訴訟,由醫療問題演變為法律問題,然而醫療糾紛的發生,就如同臺北榮總林芳郁院長所說的7到8成與溝通有關(詳見101年7月28日中央社報導),故此類案件之增加並不能直接歸咎於法律之規定。
五、 應確實檢討造成人力傾斜之原因,以尋求有效解決方案
參與公聽會之各界人士普遍認為醫界人力傾斜問題之主要原因與工作條件、待遇與健保給付有關,並認為醫界不應將內部事務分配不均之現象歸咎於醫療訴訟,且認為修改刑事責任規定無助於解決此一問題,反而可能導致醫病關係更為緊張、惡劣。
六、 應同時檢討配套措施,以降低醫療糾紛
行政院衛生署應廣泛蒐集外國立法例及其實務運作情形,以尋求修法之支持與認同,同時應改善醫病溝通問題,推動病歷即時交付、醫療過程透明化,強化訴訟外調解機制,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減少醫療糾紛,並改革醫療鑑定制度,強化鑑定之透明與公信力。若相關配套措施不足,欠缺外國立法例及其實務運作情形之實證,而社會各界對於修法又有疑義情形下,貿然改變刑事責任規定,是否能改變民眾尋求刑事途徑解決爭議之現況及解決五大皆空之問題,不無疑義。
綜上,法務部期盼行政院衛生署參考外國立法例及其實務運作情形,並建構配套措施,法務部亦願就修法事宜儘速與行政院衛生署進行跨部會協商,強化醫界與法界之之溝通,以形成「醫療刑責合理化」之共識及尋求可行之解決方法。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