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高為邦︰強簽投保協議若無效 官員應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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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鄒景雯/專訪

預定本週舉行的江陳八次會即將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受訪指出,投保協議是一個不平等協議,台商得不到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益的保障,中方卻要到「有條件」的最惠國與超國民待遇!因此請馬總統懸崖勒馬不要簽,如果執意要簽,簽後又無法解決台商受害案件,海陸首長應辭職以示負責!

簽署前亂抓人 打政府一巴掌

問:針對投保協議內容,陸委會經濟處長認為,雖然不敢說是滿分但也應該是高分;經濟部投資處長也說投保協議有四大特色,已超過一般國際投保協議的慣例。你為什麼仍表反對?

高為邦答:「兩岸投保協議」是否是高分,最好的辦法就是以過去發生的台商受害案件來檢驗。去年十月本協會提出十三個案子在第七次江陳會上正式交給海協會,要求解決或至少要給一個說法。在幾次會議中我以這十三個案子為例,要求談判官員估計,簽署投保協議後能解決幾個案子?如果能解決十個案子可拿七十七分,勉強算是高分,但是實際上沒有一個官員敢承諾能解決一個案子,所以不得不打了零分!零分也敢簽?敢!我政府首席談判代表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已於七月十一日表示,投保協議是一般性的規範,「無法處理個案」。所以我才質疑,海基會什麼時候變成國台辦的下屬單位?

經濟部認為的特色一是:投保協議保障範圍包括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問題是經過投審會批准去中國投資的台商都保護不了,擴大保障範圍有何意義?實務運作上,大陸方面早將外資企業中具有台灣股東身分者,視為台資企業,因為沒有強硬的政府做後盾,所以常被視為肥羊。

特色二是:雙方已同意強化對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方面我們爭取到「二十四小時通報」,但不包括涉及國安的案件,這算那門子保障?竹科經理鍾鼎邦因係法輪功學員,於大陸探親時遭拘捕已經五十天了,簽訂投保協議,就能處理此一案件或其他濫捕的台商案件?尤其在投保協議簽署之前抓人,不啻打了台灣政府一巴掌,但能打醒我們的談判官員嗎?

二十四小時或四十八小時根本不是重點,中國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當事人被疲勞偵訊、屈打成招、或誘騙認罪,律師都無法保護。爭取到二十四小時又有何意義?「懲罰濫捕官員、賠償台商損失」會對部分官員產生恫嚇作用,應納入投保協議,但我方卻未提出。

由第三地仲裁 對岸不會點頭

特色三是:投資人之間的商務糾紛(P2P),在投保協議簽署後,只要雙方同意,可在第三地仲裁。但中方會同意將所謂「糾紛案」交給無法掌控的第三地仲裁?用膝蓋想也知道中方不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這是一個有特色的笑話。

特色四是:協議簽署後,台商任何案件可由海基會經貿處或經濟部台商聯合服務中心協處,也就是增加一個協處平台。台灣無論那個單位,對口單位都是國台辦台商投訴協調局,多一個平台並不會多一份力量,只會變成多頭馬車,互相推諉。因為協處(協助處理)沒有法律強制力,「協處」的結果就是無限期的把案子拖下去,以前如此,簽署後也不會有奇蹟!

反之最大敗筆是,一般國際投保協議必須規範的P to G及G to G才是問題的核心,譬如說政府非法徵收土地或補償不合理,政府不執法及亂執法使得P to P的案件得不到公平處理等問題,現在都避而不談,這是最大敗筆!

對台商亂執法 對中方不執法

問:中國政府不執法及亂執法的情形有多嚴重?能否舉例說明?

答:掠奪台商是中國的政策!大陸人結合黑道勢力及白道公權力掠奪台商,以公(安)檢(察官)法(官)的不執法與亂執法為手段,就能整得台商輕則破財消災,中則傾家蕩產,重則坐穿牢底。講白了就是中國人結合黑白兩道欺壓台灣人!

七月十日SOGO董事長黃晴雯表示,太平洋百貨在中國大連店及成都店均遭遇房東無理調漲租金,以斷電、黑道進駐阻擾經營,僅大連店損失高達千萬元。海基會透過管道請國台辦出面協調,北京方面認為,SOGO把問題搬到檯面上,不利問題的解決。

這個案子顯示出台商的無奈、我們政府的軟弱,及中共國台辦的蠻橫。我認為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應該公開向中國抗議,而不是私下拜託!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同法,要經雙方同意才能修改合約,否則仍依原合約執行,在台商沒有犯任何錯誤下,中方以斷電及黑道暴力的手段企圖改變合約,就是違法行為,公安坐視不管就是瀆職!國台辦還能毫無羞恥心,大剌剌地恐嚇台商說曝光就不利問題的解決。如果委曲能夠求全、花錢能夠消災,台商怎麼會開記者會?

七月二十五日中央社報導台商百腦匯王翔懋的故事,只是角色互換,台商是房東,房客把持百腦匯杭州店二、三樓店鋪,違法轉租當二房東,以黑道強逼百腦匯降租金,公安坐視不管。不管台商是房客或房東,都是被欺負的一方。二○○七年北京新光天地案也是一樣,黑道出手,公安袖手旁觀。

受害層出不窮 掠奪無力招架

陳思根一九九三年是海南島台商首富,擁有市中心商辦大樓、工廠、遊樂場、夜間高爾夫球場,是海南島外資協會理事長及中國外資協會理事,不幸踏入貸款陷阱,河南鄭州合作社主動貸了一千萬元人民幣給他,透過朋友介紹了一家國營企業作保,結果以作保的圖章是偽造的,依詐欺罪判刑十五年,出獄後,價值百倍的資產早已化為烏有!

台商陳吉盛、黃錫聰於一九九六年將在福建省的公司辦理歇業,廠房出租給台商,卻於二○○○年被福建高官夥同銀行,偽造該公司印鑑及陳、黃之證件向四家銀行貸款一千多萬元人民幣,經過十二年的上訪、陳情、訴訟,結果官司打贏了,證明貸款的文件及印章均為偽造的,但涉案行員、官員及司法官均不被立案、偵查或起訴,被扣的土地權狀亦不歸還台商。

同樣的貸款,台商陳思根貸款保人的印鑑是否偽造與他有何關係?當初也經過對保手續,並且他有還款的能力,但為了掠奪他百倍的資產,不要他還款卻要他坐牢!台商陳吉盛與黃錫聰打贏官司,證明是冒貸案,但涉案者與官員們不但不必坐牢,也不必還錢!台商也拿不回土地。這樣的案例我可以舉出幾十個,所以我才說:掠奪台商是中國的政策!在執行國家政策下,掠奪者及其幫凶是英雄,不是犯罪!

中國共產黨是一群土匪,與土匪簽訂任何協議最後吃虧必然是台灣。對土匪來說只有利害沒有是非,對他們有利的他們會去做,對他們不利的,他們只會說但不會去做!

簽訂「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台灣受三聚氰胺毒害的十二家廠商沒有一家得到賠償;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沒有遣返任何一個台灣的經濟犯,卻造成台商在中國被掠奪回到台灣後,台灣法院還要根據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追討台商莫須有的債務;簽訂「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卻無法懲治掠奪富士康機密資料的比亞迪。我們還要再簽訂「兩岸投保協議」?再上一次當才能吸取教訓嗎?

拒不平等協議 請馬懸崖勒馬

問:投保協議簽與不簽看來都無法保障台商,但政府強調簽了,才有一個正式管道去追個案,先求有再求好,你的看法如何?

答:不處理台商案件國台辦有很多藉口:最早的藉口是沒有法律保護台商,因此在一九九四年訂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又說該法律訂得不夠周延,因此在一九九九年再增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後又推說為台商說話的單位層級不高,因此在二○○五年成立台商投訴協調局;現在沒有理由了,想用投保協議做擋箭牌,因此簽了就等於為國台辦背書,會誤導民眾以為有保障而大膽西進,重蹈受害台商的覆轍,掉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這個投保協議是一個不平等協議,台商得不到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益的保障,中方卻要到「有條件」的最惠國與超國民待遇!因此,請馬總統懸崖勒馬不要簽吧!如果執意要簽,簽後又無法解決台商受害案件,請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陸委會賴幸媛主委率所有談判官員辭職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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