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朱朝亮-----謝清志


七月廿九日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來函涉及本人,特此說明如下:
一、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我無罪時,我曾為文提及:「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曾說到:『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廿四日金恒煒先生在自由廣場〈特偵組是馬腳?〉一文亦引用我前述文字。請注意,我與金恒煒是指朱朝亮「曾說到」,而未指「朱朝亮曾對該案被告謝清志博士說」;不知是朱先生誤讀,還是有意扭曲。
二、我文中「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一句,是「當時承辦本案的台南地檢署的檢察長朱朝亮」之縮寫。該案檢察官為高峰祈,但朱朝亮以檢察長之姿指揮辦案,我如此修辭並無誤。若朱朝亮先生不願掠高峰祈之「歷史美名」,我倒願修正並說抱歉。
三、朱朝亮先生這段「教訓論」見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今周刊》第四十二頁最後一段文字:「在檢察體系內部的會議中,他(即朱朝亮)便曾多次暢言其理念: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借由辦案,匡正他認為不當或不該存在的行為,甚至畫下倫理道德行為的紅線。」
四、在此,本人已提出朱朝亮先生「教訓論」之出處,我不確定(事實上我不相信)一旦我將《今周刊》文章送監察院調查後朱先生就會如其所言被「彈劾撤職」;但我好奇的是,朱先生是否還願重信諾,自動請辭檢察官一職?(轉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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