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功鑫委託謝進益律師,要求時報周刊更正致歉

(本報訊)故宮前院長周功鑫向本報記者指稱,時報周刊記者楊肅民,從未訪問她,即在8/3出刊的1798期第36~39頁,報導所謂「故宮院長周功鑫請辭內幕」,內容諸多不實,嚴重誹謗她,造成名譽與形象受損,未平衡報導,更違反記者的專業倫理。8/8特委託日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謝進益律師,致函時報周刊要求更正道歉,全文如下:

正本受文者:時報周刊發行人   廖福順先生
時報周刊社長     夏珍女士
時報周刊總編輯   趙正岷先生
時報周刊記者     楊肅民先生
副本受文者:周功鑫女士
發 文 日期:西元201288
發 文 字號:恒民字第20120808007
      旨:為代當事人周功鑫女士函請時報周刊於報導新聞事件應確實遵守公正、客觀、平衡與品味之基本原則,勿為刻意渲染偏頗之不實報導而詆毀周功鑫女士之名譽與形象,並請時報周刊依本函所附文稿全文刊登於下一期(1799)新聞幕後專題報導中,以利事件真相之澄清,敬請  查照辦理。
      明:
        一、茲受當事人周功鑫女士(下稱本人)委任辦理。
        二、茲據上揭當事人委稱:「
()貴刊於民國(以下同)10183日出刊之第1798期第36頁以下有關『故宮院長請辭內幕:護自家合作社  周功鑫爭議中下台』之報導,迭有內容與實情不符且偏頗等情事,足以損害本人名譽,故特委由貴大律師說明與澄清如下:
 1.貴刊指稱『立法院預算中心近十年一直提案糾正故宮消合社』以及本人『力挺何春寰在故宮院內是公開的秘密』等云云,全係扭曲事實且毫無憑據之惡意中傷,有悖新聞媒體應為專業客觀報導之職責。
(1)貴刊所謂『立法院近十年屢糾正故宮消合社』之說法,實係源於民進黨時期之種種不當作為所生,且故宮已於10012月將相關不法情事交由政風室提供資料予廉政署查辦中,茲分述如下:
  a.立法院預算中心88年度下半年及89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案附帶決議規定故宮福利會經營出版品、仿製品及藝術紀念品與餐飲服務業務產生純利之二分之一,應列入歲入繳納國庫。惟故宮福利會轉型小組(以下簡稱「轉型小組」)於90年時,依合作社法轉型編列基金抵付,以致產生營業盈餘之故宮消合社免除繳交國庫之責,並造成社員盈餘分配極大化等為人詬病之後果。
  b.嗣後轉型小組於90年至95年之期間,擅自決定故宮福委會仍得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75條之規定繼續設置,並從事員工福利規劃事宜。另轉型小組擅自決定將故宮福委會轉型後所餘資產清算結餘金新台幣33,639,233元,原應繳回國庫,竟由故宮福委會依信託法委託故宮消合社管理,並將孳息交由故宮福委會辦理歷年各項員工福利事項。
  c.此外,轉型小組決議將福委會產製之商品由故宮消合社買斷,惟卻擅自決定將應分3年繳付之貨款留滯於福委會,以持續辦理各項員工福利事項。
d.雖審計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等單位於90年起,曾要求故宮將對外販售出版品、仿製品及藝術紀念品與餐飲服務等委託故宮消合社辦理之委辦過程,應依政府採購法流程辦理,惟轉型小組卻擅自決定以行政程序法以直接委託方式辦理,以規避依採購法辦理時,故宮消合社需繳交經營權利金及場地租金、水電、電話、設備維護費等相關支出,以遂故宮消合社盈餘極大化之目的。
e.90年至97年期間,故宮消合社利用合作社法中合作社得將盈餘分配給社員之相關規定,將故宮消合社接受故宮委託辦理對外販售出版品、仿製品及藝術紀念品之盈餘分配給社員,以至國庫收入受損,並重創故宮與故宮消合社之形象。
 (2)本人自97520就任故宮院長以來,即著手進行故宮消合社相關業務之改革,以改善上述民進黨時期屢遭立法院糾正之不當行徑,使故宮消合社得本於專業及公益原則經營業務,以杜絕一切爭議,爰就本人各項改革措施為以下說明:
  a.97年修改故宮與故宮消合社間之委辦契約條款,增列稅後盈餘之30%列為經營權利金繳交國庫事項。
  b.98年新簽故宮與故宮消合社間之委辦契約,更改提撥稅後盈餘50%作為經營權利金,另修正提撥營業收入10%作為經營權利金,並提高故宮消合社場地租金、水電、電話、設備維護費等相關費用,均已繳交國庫。
  c.98319辦理員工福利委員會資產資產清算結餘款及孳息結餘31,529,321元繳交國庫。
  d.983月經召開「院區出版品、文物複製品及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工作會議決議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卻因研考科法務人員兼故宮消合社監事誤導本案「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認定為財產利用行為之行政行為,機關本於權責應自行卓處」,而改以議約方式完成委辦手續。
  e.另依98617內政部授中社字第0980732610號令函之意旨,修正故宮與故宮消合社間委辦契約事項,包括:故宮消合社受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並不得分配於社員;營業總收入10%繳交國庫;稅後盈餘提撥10%作公積金;稅後盈餘提撥90%作公益金等。
  f.987月起陸續督促故宮消合社調整業務經營、人員聘任、財務管理、帳務存摺等項目,均區分為獨立之二項管理與運作系統,以減少外界對故宮盈餘分配之疑慮。
 (3)由上可稽,貴刊所謂『立法院預算中心近十年一直提案糾正故宮』,乃民進黨時期故宮消合社長期不當行為所由生,而本人於97520就任以來,著手進行各種改革措施,除使故宮相關委辦事項得以回歸合法正軌,根據政府採購法遴選優質之非營利團體委辦院方出版品、文物複製品及餐點等服務,並回歸故宮消合社盈餘不分配之政策,以切合法制。
 (4)因此,貴刊含糊其辭,欲將前朝之罪加諸於本人身上之惡劣行徑,已全然抹煞本人任內大刀闊斧進行各項改革措施之苦心,且有誤導大眾之嫌,如此濫用媒體公器以打擊無辜之作法,實令吾人深感不齒。
 (5)又依本人任內秉公處理故宮各項行政事宜等作法,足證本人並無袒護任何特定人士或團體之私心。故貴刊於無具體事證之情形下,即妄言本人力挺何春寰,此種不負責任之報導態度,堪稱現今媒體亂象之適例,令人無法苟同。
2.貴刊報導本人「強勢掌握故宮消費合作社的小金庫,相關動支都要報故宮院會同意,對於這樣一隻金雞母,故宮自是不肯放手。」並以此指涉故宮為保故宮消合社經營權,而通知石尚公司不予決標等云云,實係張冠李戴,悖離法理與事實之說法。
 (1)按故宮消合社營業額約60%為營業成本、約20%為管銷費用(包含場租、水電及人事與營運費用等,其中水電場租亦繳交國庫)、營業額除稅後之10%為經營權利金(繳交國庫)、5%為代收稅金、餘為盈餘;其中,前述故宮消合社之60%營業成本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主要銷貨收入來源,其項目分為書籍、書冊及手卷、圖片及明信片、文物仿製品及各項藝術紀念品等五大商品,經扣除支付各項藝術紀念品合作開發廠商40%之銷貨成本後,其賸餘數20%挹注基金。
 (2)由上,故宮消合社之盈餘悉依法繳交予國庫或作為故宮公基金之運用,可見貴刊所謂故宮或本人把持故宮消合社小金庫之說詞,全係貴刊罔顧事實之不實指控,心態可議。
 (3)又故宮消合社既為獨立法人單位,則故宮僅負監督之責,其營業費用與盈餘之使用,悉依內部章程及相關規定自行運作,並無故宮或本人干涉之空間,因此貴刊有恃無恐,怠於查明真相或相關法規知識之傲慢態度可見一斑。
 (4)另關於故宮辦理之100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下稱本採購案),雖業經評選石尚公司為議價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在案,惟嗣後立法院於審查故宮預算時,考量故宮文創商品係國家資財之衍生,公器不得私用,故於1001213日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之會議,決議自100年度起,故宮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廠家,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5)因上開主決議文內容顯然超出本採購案原擬之招標需求條件,為遵循立法院之主決議文,且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廠商權益之考量,故宮爰於1001215日發函通知石尚公司及其他3家投標廠商本採購案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故本採購案之不予決標決定實乃遵行立法院主決議文諭示之依法行政結果,本人全無置喙餘地。
 (6)然而貴報無端影射本人為保障故宮消合社之經營權,而對石尚公司作成不予決標決定等諸多蒙昧事實之報導內容,非但斲傷貴刊之公信力,也造成貴刊濫用第四權以重傷本人形象之惡果。
  3.貴刊所謂「故宮每年營業額超過六億,都是拜今年陸客團之賜。」等說法,實屬偏頗之臆測,完全罔顧故宮全體員工努力付出之事實,足使吾人對貴刊報導之專業性產生疑竇。
 (1)故宮紀念品商店及餐飲的營運收入逐年成長,其成因絕非僅拜陸客團之賜,尚包括政策、展覽、空間運用,以及人員的訓練與激勵、商品供應與物流的管理、結帳流程與服務的金流方便性等因素。  
 (2)此外,院方展覽之知名度也為商店及餐廳賴來機會,例如『山水合璧-黃公望與富春山居圖』特展,共計展出97天、參觀人次累計達84萬餘人、相關出版品及商品共計147項、展覽期間相關商品銷售額達4,407萬元。
 (3)又故宮消合社每月收到的客訴近年大量降低,員工每人年平均貢獻度(年營業額/聘用人數),從97430萬到100年的580萬,呈現逐年大幅提升的現象,都是人員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提升的最佳佐證。
 (4)是以,惠請貴刊秉持新聞從業人員之榮譽與自覺,切勿簡化事實並做成流於表面之報導,以專業分析事實,善盡教化大眾之功能。
        ()由上,關於貴報上揭報導所述內容,確與實情不符,且上揭報導內容之惡意評論,已嚴重汙衊本人與故宮全體同仁,並涉及侵權與誹謗等民刑事責任。       
        ()邇來貴刊部分報導已引起社會大眾極大之反彈,貴刊實應深切檢討,確實遵守公正、客觀、平衡與品味之新聞報導基本原則,並謹守新聞自律之職業操守,切勿使本人因遭受貴報不實報導而重傷名譽與形象之悲劇,不斷上演。
        ()為澄清本事件之原貌,本人特為貴刊擬撰澄清文稿(如附件),請貴刊全文刊登於下一期(1799)新聞幕後專欄,以利事件真相之還原,否則本人將採取相關法律途徑以維名譽,絕不姑息。
三、爰代函達如上,敬請查照辦理。
四、附件:周功鑫女士為貴刊擬撰之澄清文稿。

正本:時報周刊發行人   廖福順先生
      時報周刊社長     夏珍女士
      時報周刊總編輯   趙正岷先生
      時報周刊記者     楊肅民先生
副本:周功鑫女士
  日恒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周功鑫女士為貴刊擬撰之澄清文稿
敬請全文刊登於下一期(1799)新聞幕後專欄

                                                          10188

本刊於1798(10183日發行)之新聞幕後專題報導「故宮院長請辭內幕:護自家合作社  周功鑫爭議中下台」一文,諸多內容因未及詳加查證,故與事實不符,而有混淆讀者之可能,並造成周功鑫女士名譽及形象之損害,在此特向本刊讀者與周功鑫女士致歉。本刊日後將針對本篇報導之內容,於查明相關事證及法律規定後,予以平衡報導,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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