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冰、戴錫欽:租車!受罰!還挨告?!

(台北訊)由於政府大力推廣觀光產業,加上實施周休二日制以後,民眾紛紛藉旅遊休閒發現台灣之美,使汽車租賃業成了目前最夯的新興行業。但是您知道嗎?民眾向租賃公司租車若違規駕駛,不但受罰,還要被告!
 對此,台北市議員汪志冰、戴錫欽今日邀集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等召開記者會,就民眾駕駛租賃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434項所為之裁罰,行政機關的處分屢屢遭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控訴行政機關徑自擴大解釋,輕忽民眾權益,徒增司法訴訟案件,浪費社會資源,市議員要求限期改善。 
  民眾向租賃公司租借車輛,若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出租的車輛必須處以吊牌3個月處分,租賃公司亦必須向法院對承租的民眾提出損失賠償訴訟,始可領回牌照或車輛。這項規定造成很多異議案件,經法院裁定撤銷扣牌的行政處分的比率也高達80%。 
  戴錫欽議員表示,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裁罰理由,原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且其立法目的係以「扣牌」的行政處分嚇阻違規駕駛,以維護行車安全。若租賃汽車期間發生扣牌情事,試問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並非同屬一人時,市府對汽車租賃業的車輛扣牌,難道就可以使駕駛人記取教訓嗎?如此與立法目的大相逕庭的行政手段,既不合情,更不合理! 
  汪志冰議員亦表示,曾接獲民眾陳情因駕駛租賃公司的車超速60公里而受罰,按處罰條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24千元以下,他願意繳納罰單,另外賠償租賃公司三個月的租金損失,但政府竟規定租賃公司必須告他才能免罰吊扣車牌的處分,民眾質疑的說:「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都願意負責了,為什麼行政機關這麼鴨霸,一定要叫租賃公司告我,讓我一直跑法院,這樣不是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嗎?」 
  戴錫欽又指出,若租賃車的駕駛人違規時,租賃業者一般可藉由「轉罰」(處罰條例85條第1),改由駕駛人受罰,但現行法令卻對於扣牌並未有「轉罰」的規定,試問扣牌的手段對於「無辜」的租賃業者難道公平嗎?此外,交通部竟於民國98年異想天開地以「租賃業者(出租人)告駕駛人(承租人)」的方式,為前述的扣牌行為做解套!大開「官逼民興訟」的惡例!更迫使租賃車業者凍未著! 
  汪志冰議員認為,租車的民眾越來越多,近五年租車市場成長率高達30%,就連台北市政府所屬單位也有採租賃方式的公務車,政府訂定的相關法令也應該與時俱進。 
  汪志冰議員表示,行政機關要求車輛所有人(租賃公司)必須要向駕駛人(承租人)提告才算數,這理由實在很荒謬,那麼像大型量販店、五金行等販賣菜刀的商店,若有人買了菜刀去殺人,是不是也要連帶處罰賣菜刀的商家?難道也要賣菜刀的商家提告,才准他繼續賣菜刀?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劉裕昭總幹事指出,現在台北市的小客車租賃公司超過360家,租賃小客車共67,823輛,小貨車租賃公司也有48家,車輛13,632輛,全省租賃車輛已突破10萬輛,影響所及並非少數。行政機關解釋法令不周全,實在令業者無所適從,也徒增司法濫訟事件。 
  最後,汪志冰議員呼籲惡法亦法,現行法令訂的並不明確,導致行政機關跟法院適用法律解釋上產生的分歧,但這個責任不應該歸責於人民,不應該讓人民無所適從,主管機關應盡快制定相關行政命令,以補足法規的不足,勿讓民眾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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