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金蘭、夏淑賢人民幣報導,金管會澄清

012-08-15╱經濟日報╱第A17版╱金融╱記者邱金蘭、夏淑賢∕台北報導
成本偏高 發人民幣債等嘸人 透過OBU發行 稅負問題難解 業者爭取直接赴港發債 金管會:請證期局評估

金管會上月初宣布開放企業赴海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並政策鼓勵企業優先到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發行,但因稅負等成本問題,OBU至今吸引不了業者;據統計,迄今向金管會申請的案件仍然掛零,企業將向金管會爭取直接赴香港發行。
(本報訊)金管會就今(8/15)日經濟日報載「發人民幣債券成本偏高,且因國內企業經由OBU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須向外國投資者就源扣繳15%利息所得稅、OBU持有承銷執照者少及申請程序較複雜,影響企業到OBU發債意願」,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 OBU從事境外有價證券之承銷業務,並未涉及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投資服務,依規定無須取得承銷商執照,尚無所稱OBU持有承銷執照者少之情事。
二、 國內企業不論至OBU或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係適用相同申報書件及程序。如全數透過OBU發行完成,發行公司無須向海外主管機關申請,且無須洽當地承銷商、律師等辦理承銷配售等事宜,尚無所稱OBU發債較複雜之情事。
三、 另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其利息所得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爰不論係經由OBU或於其他國家發行,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向外國投資者扣繳利息所得稅,不因發行地而有差異。
四、 據瞭解目前已有承銷商及發行公司刻正規劃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事宜,本會亦將積極協助推動,俾利增加國內企業籌資彈性及提升OBU人民幣資金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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