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花繽紛(56)政壇後窗(88糾正專號)

不肖業者藉境外刷卡機逃漏稅
財政部及金管會未積極研提防堵措施  監察院糾正
不肖業者非法安裝境外刷卡機供持卡人消費使用,藉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欠缺專業警覺性,未研謀具體有效之防堵措施,財政部遲未將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商家通報金管會,均有失當,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洪德旋提案,糾正金管會及財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漠視中國銀聯卡收單機構實地查核比率偏低,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又欠缺專業警覺性,放任收單機構僅抽查不及1%之特約商店,無法收儆示效果。
二、  金管會未積極釐清銀聯卡相關交易模式及款項清算流程,逕以好易聯公司陳述內容,草率認定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案件已大幅降低,未研謀具體有效防堵措施,實有不當。
三、  財政部遲未將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商家通報金管會,該會又怠於查明監察院詢問事項,導致有違法情事之特約商店仍繼續參與信用卡交易,造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不完整,無法作為收單機構准駁特約商店申請之參考。
 台電龍門電廠違規事件層出不窮
衝擊國人核安信心 監察院糾正台電公司
 台電公司未落實「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致龍門電廠試運轉時陸續發生抑壓池灌水作業不當,致反應器廠房底層淹水,及壓力試驗合格之室內消防栓系統太平龍頭脫落,致汽機廠房積水等事件,嚴重衝擊國人對核能安全運轉信心,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黃武次、吳豐山提案,糾正台灣電力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核四廠一號機抑壓池灌水作業,未查核冷凝水傳送系統相關邊界閥,亦未執行工具箱會議,導致水由已拆修閥體大量洩漏,造成反應器廠房底層積水約30公分,違反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顯有違失。
二、    核四廠一號機室內消防栓箱太平龍頭與聯結管咬合度不足,致太平龍頭脫落,汽機廠房淹水,顯有違失。
三、    核四廠廠用海水系統係由石威公司設計、台電公司購料後委外施工,再由台電公司負試運轉之責,惟依此模式採購之自動逸氣閥卻一再故障,101411日又發生閥室積水事件,足徵台電迄未能徹底解決設備設計及品質問題。
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營運績效不佳
   監察院糾正環保署、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環保未落實督導考核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致台中后里焚化廠回饋設施「后里鄉熱能回收游泳池」新建工程延宕迄今仍未能完工營運,高雄市仁武、岡山焚化廠回饋設施完工後,設施閒置及低度使用,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提案,糾正行政院環保署、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行政院環保署對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未落實督導考核及評鑑功能,致回饋設施未能及時完工或結案,對閒置及低度使用之設施,也未及時督促改善,實有未當。
二、          台中市政府未妥善辦理后里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后里鄉熱能回收游泳池新建工程計畫」用地取得及規劃相關事宜,致88年間環保署核定補助後,迄今仍未能完工營運,無法達成原興建回饋設施之目的,徒耗公帑。
三、          高雄市政府未妥為規劃辦理仁武、岡山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興建工程,肇致完工及開放使用期程延宕經年,完工開放營運後,設施營運時間未符合民眾需求,致有低度使用情形,減損回饋設施預期效益。
國產局放租花蓮國有耕地遭糾正
花蓮分處未依規定辦理花蓮縣壽豐鄉豐東段223地號國有耕地放租作業,導致利害關係人因使用糾紛一再爭訟,不僅傷害政府形象,更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洪德旋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糾正案文指出,該局花蓮分處事前未能釐清土地產籍資料,現場履勘調查作業流於形式,未經充分查證即逕行辦理公告、審核放租及訂定租約,相關作業諸多疑義,造成利害關係人一再爭訟,國產局應儘速釐清爭議事項,查明失職責任,確實督促所屬依法辦理。

 使諦諾斯安眠藥管制不當

 近年來使諦諾斯(Zolpidem)安眠藥遭人誤用及濫用情形普遍,甚至被當作迷幻藥食用,行政院衛生署對於管制藥品雖訂有相關規範,仍無法使醫師及藥師於開立及收受管制藥品處方時,對異常領藥病患有所警示,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健保局。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對管制藥品訂有相關規範,要求醫療機構於病患就診時,查詢其就醫及用藥資訊,惟目前多數醫師並未執行。
  糾正案文指出,健保局自983月開發建置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保險對象特定醫療資訊」查詢平台,醫師可利用該查詢平台,得到保險對象跨院所就醫資訊。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及軟硬體設備、成本等因素,目前該查詢平台裝設普及率偏低,醫師查詢使用率也偏低,無法使醫師及藥師開立及收受管制藥品處方時,對異常領藥病患有所警示,核有違失。
中油轉投資LNG船案諸多缺失
中油轉投資「長期租用液化天然氣LNG船採購案」,因放棄承接卡達公司原擬認購之25%股權,致中油公司僅取得45%股權,喪失經營權,使日商掌控轉投資之尼米克公司主導權;對於得標廠商所提「期前營運成本」,中油公司招標時未於標單載明,事前未查證編列營運前成本合理性,轉投資後又未積極向日方爭取應有權益,致須支付高額轉投資入股成本費用,均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馬秀如提案,糾正中油。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中油經公開招標,支付操船費委託日本郵船公司等操作LNG船,卻又再轉投資與日本郵船公司設立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及船舶管理公司,並因放棄承接卡達RG公司原擬認購之25%股權,致僅取得45%股權,使日商掌控尼米克公司經營權,中油公司僅能被動配合出資,既未能掌控公司實際營運,亦無助於學習相關技術及經驗,核有未當。
二、    中油公司對於得標廠商所提「期前營運成本」,招標時未於標單載明,事前未查證編列營運前成本合理性,轉投資後也未提出質疑,致須支付高額轉投資成本,也有疏失。
三、    中油轉投資案之操船費,依定義包含船員訓練,中油既已支付委託操船者每船每日11,200美元,船員訓練費用自應涵蓋於每年總額高達1635.2萬美元的操船合約價中,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不應另外再負擔。
四、    中油支付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之審圖及監造費高達556萬美元,惟日本郵船公司無造船專業,不具備審圖能力卻承攬相關業務,審圖費用顯為虛列;中油公司對相關疑點均未釐清,向得標廠商索取相關單據又遭拒絕,實有未當。
五、    船東及貸款銀行法律事務費用,計404.8萬美元,中油於本項費用簽署時,已發現日方合資公司涉有工作內容不清、委託關係人違反誠信之情形,竟未積極向日方爭取應有權益,實有疏失。
六、    中油轉投資案,除審圖及監造費、貸款銀行法律事務費等項目之外,另有多項營運前費用,如物料備件、熟悉業務管理費、規格變更等費用,金額估列與科目歸類未盡詳實,顯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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