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新興堂香舖爆炸案, 消防局長黃德清謝景旭遭彈劾

(本報訊)監察院於今(7)日上午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對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之彈劾案,乃監察院首次對二個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首長同時提案彈劾,也是二個直轄市、準直轄市政府政務官(比照簡任第13職等)同時遭監察院彈劾之首例。

監委程仁宏、林鉅鋃表示,2011年4月1日上午,坐落於桃園縣觀音鄉之萬達爆竹煙火工廠發生爆炸,造成2死1傷之公安事故,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在該廠爆炸前,未依規定督促所屬落實爆竹煙火流向勾稽管制及檢查作為,自爆炸後亦未經檢查、清點及重新審核,逕草率認為該廠經廢止製造許可之倉庫及其殘存之爆竹煙火物品係屬合法,前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桃園萬達廠甫爆未久,時至2011年4月22日,列為新北市政府觀光景點,已有75年歷史,位於五股凌雲路之新興堂香舖旁,滿載10餘公噸爆竹煙火物品之貨車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爆炸,除造成業者及路過民眾4死38傷之外,並殃及附近66棟房舍全毀或半毀,以及半徑百餘公尺範圍內之75部車輛、建物設施、道路、高速公路隔音牆毀損等重大災害,危害公共安全至鉅。案經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政府、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消防署及板橋地檢署分別調查、鑑定、裁處及偵查結果,悉認定釀成系爭香舖爆炸災害之爆竹煙火,係源自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而未經封存、管制致任意外流之爆竹煙火,被彈劾人等對此亦皆坦承在卷足憑。

爰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分別迭次函詢、約詢相關機關暨主管人員、諮詢專家學者並向板橋地檢署及桃園地檢署調閱偵結案卷之深入調查發現,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悉未盡綜理、監督及指揮之責,致釀成本案重大災害,均有重大違失,應予彈劾。茲將渠等違法之事實及理由摘要(詳見本案彈劾案文)如后:

一、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部分:

本案爆炸災害發生前,被彈劾人謝景旭既長期擔任地方消防主管機關之重要主管職務,且自98年12月23日起,即擔任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迄今,自應洞悉爆竹煙火工廠安全管理業務及法令之規定,從而戮力督促所屬切實執行爆竹煙火工廠安全管理業務,以維護民眾免於恐懼之自由。然查,謝員於桃園萬達廠爆炸災害發生前、後,皆怠忽職責,肇生本案重大災害。其違失之事證及應被彈劾理由如后:

(一) 謝員於桃園萬達廠災前即怠於監督,致所屬對爆竹煙火流向勾稽管制與檢查作為之怠忽及不切實,肇生災後管制、扣留作為失所依據,違失連連。

(二) 謝員自桃園萬達廠爆炸後,明知該災害之嚴重性及該廠殘存爆竹煙火之危險性,竟怠未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罰法等規定督促所屬清點、封存、沒入、扣留及管制,甚至未經檢查及審查,逕草率認為該廠經廢止製造許可之倉庫及其殘存之爆竹煙火物品係屬合法,違法失職之事證,至為明確。

(三) 謝員非但未依法督促所屬對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之爆竹煙火實施管制及封存,竟違法指示所屬發函任令業者自行限期處理該批極具危險性之爆竹煙火,肇致萬達廠為免殘存之爆竹煙火遭沒入銷毀而急欲變賣,竟與系爭香舖負責人僱用違法之貨車載運,肇生其將部分爆竹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引爆,釀成本案4死38傷之重大公安事故,迄今尤無從掌握其流出之種類及數量。

綜上,謝員怠於監督及前揭恣意指示,顯與新興堂香舖重大爆炸災害存有直接因果關係,洵有重大違失。謝員倘於萬達廠爆炸災前、災後積極督促所屬切實管理、檢查、封鎖與管制,該廠殘存之專業爆竹煙火豈有流出肇生本案爆炸災害之機會,顯應為而不為,反恣意指示,釀成本案重大災害,益資印證謝員應被本院彈劾移送懲戒理由,至為充份,尤臻明確。

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部分:

本案爆炸災害發生前,被彈劾人黃德清既歷任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重要主管及行政管理職務,且自2006年10月16日,即分別擔任、兼任或代理原臺北縣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迄今,負有綜理、督導及指揮該轄爆竹煙火販賣、儲存場所及其非法場所管理、檢查及取締業務之責,自應積極督促所屬切實執行防災檢查勤務,以確保公共安全。然黃員於本案爆炸災害前,竟未督促所屬加強檢查、取締新興堂香舖,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系爭香舖負責人陳○隆長期與桃園萬達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終釀成本案重大災害。其違失之事證及應被彈劾理由如次:

(一) 新興堂香舖係作為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的部分爆竹煙火物品之儲存場所,乃板橋地檢署偵查結果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所認定之事實,事證至為明確。

(二) 據鄰居及相關當事人訪談筆錄,新興堂香舖平時即存有超量囤積、搬運、裝卸、販賣,甚至以拖板車裝填、施放煙火等既違法又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情事,附近民眾極易察覺,負有檢查、取締職責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本案爆炸前,竟未曾有取締紀錄,猶諉為不知,顯長期縱容該香舖業者肆無忌憚而違法妄為,黃員怠於監督之事證,至為灼然。

(三) 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紀錄及相關資料明載,該局既明知新興堂香舖曾有販賣爆竹煙火甚至超量儲存情事,惟12次之訪查竟皆僅在店舖門市虛晃一招,怠未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至倉庫查看,消極怠忽之舉甚明;且該香舖於爆炸後已拆除,5月8日竟有檢查結果,猶登載符合規定,該局檢查勤務之虛應故事,黃員怠於監督之事證,昭然若揭。

(四) 黃員明知100年4月間適逢媽祖誕辰期間,爆竹煙火需求甚殷,竟怠未督促所屬依規定加強檢查新興堂香舖及全面清查轄內可疑之貨櫃,致該香舖負責人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向桃園萬達廠調度殘存爆竹煙火儲放於該香舖時不慎釀成本案重大災害。

(五) 苗栗通霄巨豐爆竹工廠於2003年11月16日發生爆炸釀成6人死亡、13人輕重傷之重大災害,黃員時任苗栗縣消防局局長,既遭本院糾正在案,深悉該廠爆炸係肇因於貨櫃違法儲放爆竹煙火原料不當而受潮引爆,自應嚴格杜絕貨櫃儲放爆竹煙火等行為,從而自接任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後,更應切實督促所屬全面清查轄區任何可疑之貨櫃。然黃員迄未能痛定思痛,怠於積極督促所屬全面確實清查,竟未察覺該香舖負責人另在轄內泰山地區早已租用貨櫃違法儲存大量極具危險性之專業爆竹煙火,怠忽職責之事證,洵堪認定。

綜上,黃員怠於督促所屬確實檢查新興堂香舖,致使該香舖負責人長期與桃園萬達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顯與該香舖爆炸災害明顯存有因果關係,洵有重大違失。黃員倘平時積極督促所屬切實追蹤列管系爭香舖及其負責人,豈有對上揭顯而易見之諸多違法徵兆及先機毫未察覺及掌握之理,因而肇使業者有一再違法可趁之機,顯應為而怠為,錯失遏阻災害,保護民眾倖免於難之先機,洵已悖離政府設置消防機關應積極預防災害及維護公共安全,以確保民眾免於恐懼之自由等宗旨。黃員推諉卸責且嚴重怠忽職守,更資印證黃員應被本院彈劾移送懲戒理由,要無疑義。

總結

監委程仁宏、林鉅鋃指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皆未盡監督及指揮之責,致釀成本案重大災害,均有重大違失,違失事證明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從嚴懲戒。

監委程仁宏、林鉅鋃沉痛呼籲,本案新興堂香舖爆炸案甫屆滿周年之際,監察院經深入調查後,深感人命關天,茲事體大,負責「保障人權」、「紓解民怨」、「澄清吏治」、「整飭官箴」之吾等監察委員,自應審慎以對,從嚴處理。此外,國內廟會、繞境及施放煙火活動頻繁,肇生爆竹煙火需求甚殷,行政院自應以本案災害之慘痛教訓為鑒,積極督促中央、地方各消防主管機關切實檢查相關可疑場所,並會同相關機關攔檢可疑運輸車輛,落實爆竹煙火管理,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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