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峰議員夫叔逃稅,判關年半


裁判字號】100,訴,1863
【裁判日期】1010430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裁判節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凱原名張孟哲.(記者按:新北議員何淑峰之夫)
      張孟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
      林明煌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9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登凱、張孟郎共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各處有
期徒刑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張登凱(原名張孟哲)、張孟郎與不知情之張孟喻(原名張
    孟育)、張志頡(原名張孟勝)、張凱雅、張敏娟、張文雲
    等7 人均為張國諒之子女,而不知情之張呂旱則為張國諒之
    配偶,其等在張國諒於民國89年4 月20日死亡後,依法均為
    張國諒之繼承人,亦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並均推由張登
    凱、張孟郎2 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詎張登凱、張孟郎明
    知張國諒所遺座落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
    ○○段頭前小段609-7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09-7 地號土地
    )於張國諒死亡時,係出租予林順義搭蓋鐵皮屋及舖設水泥
    而供廣鎰車體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廣鎰公司)營業使用,並
    未作農業使用,竟為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所定作農業
    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規定,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89年年底,先推由張孟郎向林順義
    收回渠承租之系爭609-7 地號土地並拆除其上之鐵皮屋及水
    泥後,整地種植蔬菜、香蕉等農作物,以偽作農業使用之假
    象,再由張登凱於90年1 月19日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列載
    系爭609-7 地號土地為自耕之農業用地,主張屬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免徵遺產稅之扣除額範圍,而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經該局承辦稅
    務員審核後,認系爭609-7 地號土地業經「變更新莊(頭前
    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安置方安)主要計畫」變更為住宅
    區,且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而非屬農業用地,且繼承人未
    能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由,否准該土地得列為
    扣除額而免徵遺產稅,並核定張國諒所有遺產淨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373,480 元及應納遺產稅額為36,179,740元。
二、詎張登凱、張孟郎2 人為達逃漏遺產稅之目的,一方面由張
    孟郎繼續維持系爭609-7 地號土地種植蔬菜、香蕉等農作物
    而仍供農業使用之假象,另一方面則由張登凱於91年12月23
    日向臺北縣新莊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就系
    爭609-7 地號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
    該所派員至現場會勘確認該土地現種植蔬菜、香蕉等作物,
    惟仍以該土地業經「變更新莊(頭前地區)(二重疏洪道拆
    遷安置方安)主要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且細部計畫已發布實
    施而非屬農業用地為由,未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然而,張登凱、張孟郎2 人猶於92年6 月間向北區國稅
    局申請更正遺產稅額,佯稱系爭609-7 地號土地於張國諒死
    亡時係作農業使用云云,惟經該局稅務員審核後,仍以同一
    理由否准該土地得列為扣除額而免徵遺產稅,僅准予追認張
    國諒之未償債務扣除額10,000,000元,並更正核定張國諒所
    有遺產淨額為91,373,480元及應納遺產稅額為31,956,126元
    。
三、豈料,張登凱、張孟郎2 人猶有未甘,除先後於94年8 月25
    日、94年10月6 日、94年11月1 日再次以系爭609-7 地號土
    地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得免徵遺產稅為由而向北區國稅局
    申請更正遺產稅額外,另推由張孟郎委請不知情之立法委員
    吳秉叡及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議員何淑峰於95年1 月
    18日邀集會計師、北區國稅局代表及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代表
    協調系爭609-7 地號土地遺產稅爭議一事,會中決議請張孟
    郎等人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下稱農
    林航測所)申請該土地於88年間至91年間前後所拍攝之航空
    照片據以認定。嗣張孟郎即於95年1 月20日至農林航測所申
    請系爭609-7 地號土地之航攝影像資料,惟其為避免北區國
    稅局查悉該土地於張國諒死亡時並未作農業使用之事實,竟
    刻意規避申請於89年5 月14日及89年10月11日等較接近張國
    諒死亡時點所拍攝且有顯示該土地上仍搭蓋鐵皮屋及舖設水
    泥等影像之空照圖,卻申請在前揭鐵皮屋及水泥均已拆除整
    地後始於90年6 月18日所拍攝之空照圖,再轉交立法委員吳
    秉叡辦公室函請農林航測所協助判讀,經農林航測所依該空
    照圖作成系爭609-7 地號土地當時有種植蔬菜、果樹等旱作
    物之判釋結果後,復由立法委員吳秉叡辦公室將該判釋結果
    傳真至北區國稅局審認。嗣北區國稅局雖一度以本案不得適
    用繼承事實發生後始新增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
    1 第2 款所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仍得免
    徵遺產稅等規定為由,而維持原更正核定之結果,然張孟郎
    再於95年11月14日向北區國稅局申請復查,斯時,因財政部
    已函令解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 第2 款規定於
    該條款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以致北
    區國稅局改認系爭609-7 地號土地所在地區雖已發布細部計
    畫變更為住宅區,惟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但尚
    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之1 第2 款之規定,並根據張孟
    郎等人利用前揭手法取得農林航測所作成系爭609-7 地號土
    地有種植蔬菜、果樹等旱作物之判釋結果,誤認該土地於張
    國諒死亡時係作農業使用,乃於96年2 月1 日作成復查決定
    ,追認系爭609-7 地號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徵遺產
    稅扣除額93,120,000元,並重新核算應納遺產稅額為0 元,
    張登凱、張孟凱即藉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遺產稅31,956,12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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