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黃德清違法失職的事實與証據

監察院彈劾案文如下:

被彈劾人黃德清95年10月16日,即分別擔任、兼任或代理原臺北縣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消防迄今【同證2-1,41頁、證2-3,78頁】,負綜理、督導及指揮所屬,落實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第218244~252頁】、消防署分別發布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證18381~384頁】、「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證18-1,385~390頁】、「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證18-2391~395頁】及該局「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執行檢查宣導勤務督導計畫」【證18-3,396~400頁】等相關規定之責,除應每半年至少派員針對轄內香舖、貨櫃()、隱僻地點……等各類相關場所全面、逐一清查乙次,據以篩選出可疑處所,從而確實不定期追蹤列管檢查之外,尤以民間信仰肇生爆竹煙火需求甚殷期間,與宗教慶典業務有關之香舖自應列為加強檢查重點,且就該轄擁有冠居全國各縣市首位之1,632處可疑處所及未達管制量之販賣處所【同證2-252頁】,比例高達21%,以及轄區幅員遼闊易成地下爆竹業藏匿環境等特性以觀,尤應積極督促所屬及時適地增加清查及檢查頻率,以確保公共安全。然被彈劾人黃德清於本案爆炸災害前,竟未督促所屬加強檢查、取締系爭香舖及轄內可疑場所,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系爭香舖負責人陳○隆(已歿)長期與桃園萬達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終釀成本案重大災害。其違失之事實與證據如次:

(一)系爭香舖係作為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的部分爆竹煙火物品之儲存場所,乃板橋地檢署偵查結果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所認定之事實,事證至為明確:

據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1265號起訴書內容略以:「陳○隆、盧○熹(貨車司機,已歿,下同)於同年4月22日晚上8時15分許駕駛車號JQ793,15公噸營業大貨車抵達系爭香舖後,為將部分煙火存放於系爭香舖而開始卸貨時,因摩擦、震動等因素而不慎引燃煙火……。」【同證6,210~226頁】、該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H11D22U1)載明略以:「現場目擊證人周○潔談話筆錄供稱:我開車經過五股區疏洪北路時……眼角餘光發現路旁停靠車輛有人有疑似搬貨的動作,後來發現該車後側有火光冒出……」、「本案火災發生前,盧○熹與陳○隆等2人正於五股區凌雲路一段16號(系爭香舖)裝卸爆竹煙火之作業情形……研判案發當時於起火處所裝卸爆竹煙火等工作……。」【同證2-4,86~87、97、106頁】在在足證系爭香舖係作為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的部分爆竹煙火物品之儲存場所,乃板橋地檢署偵查結果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所認定之事實,事證至為明確。

(二)系爭香舖平時即存有超量[1]囤積、搬運、裝卸、販賣,甚至在拖板車以整排鐵管裝填、施放煙火等既違法又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情事,附近民眾極易察覺,負有檢查、取締職責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本案爆炸前,竟未曾有取締紀錄,猶諉為不知,顯長期縱容該香舖業者肆無忌憚而違法妄為,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之事證,至為灼然:

1、據新北市政府查復資料【同證2、證2-1、證2-2,10~78頁】、該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同證2-4,79~106頁】、相關當事人【證19,401~409頁】及鄰居訪談或談話筆錄【證19-1,410~413頁】分別載明略以:「邱○炯及邱○鼎(陳○隆之父及弟,下同)等均表示系爭香舖平時有販賣爆竹煙火之情形,惟均為負責人陳○隆在管理……」、「據邱○炯談話筆錄供稱:……營業登記之負責人是我大兒子陳○隆……香舖經營約六、七十年了……我不知道香舖倉庫內囤放大量的大型煙火彈藥是何人囤放……」、「系爭香舖3樓爆炸後現場發現少量連珠炮等一般爆竹殘屑……邱○鼎查證所稱,系爭香舖之連珠炮等一般爆竹總量為1至2箱,置放於邱○炯3樓房內角落……。」、「……邱○鼎答:在家裡(系爭香舖)幫忙,工作是做香及管理1、2樓倉庫……14、16、18號1樓部分是打通的……14號1樓是倉庫……14號2樓是做香的工廠及倉庫……14號有3層樓的貨梯……16、18號3樓是屋頂平臺、倉庫及臥室……3樓倉庫大概3坪,內有放置連珠炮、蜂炮……香舖本來就有販賣一般爆竹煙火,所以倉庫有放置一般爆竹煙火……我哥哥約從1年前開始接觸高空煙火事業……常被桃園萬達公司叫去做工賺取工資……」、「鄰居除有去買過一般鞭炮,並看過系爭香舖負責人於該香舖附近草地、堤防及高架橋下施放高空煙火,亦曾經看過在拖板車上有整排鐵管在裝填煙火……」及被彈劾人黃德清於本院約詢自承:「當然是無法完全排除新興堂香舖儲放有專業爆竹煙火。」、「從相關跡證及現場存活人員研判,研判萬達廠流出的都是專業煙火」等語【同證11,339、341頁】。由上就系爭香舖各樓層皆有大面積空間作倉庫甚至工廠使用,以及該香舖負責人大量承接施放國內各地大型高空煙火活動頻仍等各種跡證觀之,且屬於新北市轄內599家香舖,極少數(8家)擁有貨梯的香舖之一【同證2-3,76頁】,僅占1.3%,足證系爭香舖平時即存有大量搬運、裝卸、販賣,甚至在拖板車以整排鐵管裝填、施放煙火及超量囤積專業爆竹煙火之違法情事,附近民眾極易察覺,遑論負有檢查、取締職責之責任區消防隊員,益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平時縱容該香舖違法妄為,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之事證,彰彰甚明。

2、針對上情,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本案爆炸災害前既早已知悉甚詳,此觀該局早自93年底起即將系爭香舖列為「傳統可能販賣爆竹之可疑處所」、「未達管制量販賣場所」、「爆竹流向調查場所」及「危險物品場所」甚明,以上並有該局查復書【同證2,19頁】、99年8月9日17時、9月15日17時五股分隊工作紀錄簿【證20,414~415頁】及本案火災搶救報告書【證21,416~417頁】分別載明:「本府消防局基於經驗法則將香舖業列為傳統可能販賣爆竹之『可疑處所』,自93年底起即主動登門訪查,以取締違法及宣導法令為主要目的……」、「勤務項目:消防查察、案類:9~17、紀事:爆竹流向調查:凌雲路1段18號場所名稱:新興堂,業者表示:6月份幫伍萬代訂,已送至土城聖德宮施放,現場無超量爆竹……。」「勤務項目:中秋爆竹查察勤務、案類:9~17、紀事:於上述時間至轄內場所查察……二、未達管制量販賣場所:……14、系爭香舖、處理情形:未發現超量或未附加認可」、「貳、現場概要:……四、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該場所1樓為販賣金紙之零售業,有放置滅火器,面積未達優先列管條件,但列管為危險物品場所……。」附卷足稽,被彈劾人黃德清自應依渠函頒之「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執行檢查宣導勤務督導計畫【同證18-3,396~400頁】,切實督促該局各層級主管落實督導作為。詎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致所屬未確實追蹤列管系爭香舖,竟未曾有取締紀錄【同證2,19頁、證2-1,28頁】,因而無以藉勤查重罰杜絕系爭香舖業者僥倖心態,猶諉稱:「本案爆炸發生前計隨機訪查系爭香舖12次,皆未發現販賣及儲存爆竹煙火情事」、「本局五股分隊柯、陳二隊員表示,不知道其(系爭香舖負責人)有從事爆竹煙火買賣情形。」云云【同證2,19、24頁】,顯與該局五股分隊上揭工作紀錄簿載明內容【同證20,414~415頁】有悖,除涉有隱匿事實及欺瞞本院之嫌,尤縱容系爭香舖業者有違法可趁之機,肆無忌憚而違法妄為,被彈劾人黃德清怠忽職責,洵堪認定。況就系爭香舖平時藉貨梯裝卸,爆竹煙火物品顯進出頻繁,以及藉拖板車裝填高空煙火之作業人力與施放時之震憾聲光效果觀之,負有列管、檢查、取締職責之責任區消防隊員豈能諉為不知,益證被彈劾人黃德清及其所屬迄猶辯稱不知情【同證2、證2-1、證2-2,10~78頁、證11,327~342頁】等語,悉屬推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既明知系爭香舖曾有販賣爆竹煙火甚至超量儲存情事,惟12次之訪查竟皆僅在店舖門市虛晃一招,怠未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至倉庫查看,消極怠忽之舉甚明;且系爭香舖於爆炸後已拆除,竟仍有檢查結果,尤登載符合規定,該局檢查勤務之草率,莫此為甚,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之事證,昭然若揭:

1、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檢查及取締,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8249頁】及內政部發布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18381~384頁】載明:「肆、取締流程:……二、違法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場所案件:……()前置作業:……3.必要時,得商請轄內警察機關協助檢查及取締。……()現場進入:……2.現場進入或遇門窗緊閉,必要時協調警察機關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進入檢查。……」是前開法律既定有明文,消防署並訂有作業規範,被彈劾人黃德清自應督促所屬恪盡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職責,派員切實會同警方清查、檢查、取締轄內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及其可疑非法場所,以確保公共安全,特先敘明。

2、被彈劾人黃德清雖於本院約詢所提書面資料【同證2-1,48、59頁】表示:「本局多次訪查,訪查人員現場曾要求入內查看,惟遭拒絕,一位年約50幾歲婦人稱1樓屋內及樓上皆作為自家住宅使用……」云云。然該局既明知系爭香舖曾有販賣爆竹煙火甚至超量儲存情事,允應主動要求查看其儲存場所,惟該局12次之訪查竟皆僅在店舖門市停留,怠未曾至倉庫查看,消極怠忽之舉甚明,顯與該局所稱:「爆竹煙火販賣業者係以隨機、主動、機動之取締方式」【同證2,20~21頁】有悖,肇致被彈劾人黃德清迨本案爆炸發生後,仍對該香舖123樓層分別有大部分空間作為倉庫甚至工廠使用等情避重就輕,諉為不知,在本院調查期間,猶多次稱係住家,此有該局多次查復資料【同證2、證2-1、證2-2、證2-3,10~77頁】及本院約詢筆錄【同證11,327~342頁】在卷可稽,該局檢查勤務之草率,莫此為甚,渠案發後猶未深切檢討自省之態度尤屬可議。

3、縱系爭香舖人員拒絕該局人員進入,惟基於消防專業人員之專業及敏感性,該局更應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迅即依據上揭法律相關規定【同證8,244~252頁】、消防署發布之上開取締作業規範及執行計畫【同證18、證18-1、證18-2,381~397頁】,會同村()長及警方設法協請屋主進入,豈能僅憑系爭香舖人員片面之詞而率信其言,竟未曾依規定設法會同相關人員進入於先,亦未有向上反應,據實填寫於工作紀錄簿……等相關因應舉措於後,此觀該局督察室於100427日針對責任區五股消防分隊隊員柯○堃及陳○揚所為之「關懷(陳情)案件訪談筆錄」載明:「因在場人員表示樓上部分屬於住家,拒絕檢查。但返隊後就沒有向幹部反映及登載於檢查紀錄表及工作紀錄簿內……」等語【證22,418~421頁】甚明,益證該局消防檢查勤務之虛應故事及敷衍草率,違失事證至為明顯,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昭然若揭。

4、尤有可議者,系爭香舖爆炸災害發生後,既已於100424日完成拆除,然該局檢附之「100年未達管制量儲存或販賣場所訪查及宣導清冊(五股區部分)【證23,422頁】系爭香舖於同年58日竟仍有檢查結果,尤登載符合規定,在在突顯該局檢查勤務之敷衍與草率,不無有事後偽造檢查結果之嫌,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監督,自不可逭。

(四)被彈劾人黃德清明知1004適逢媽祖誕辰期間,爆竹煙火需求甚殷,未督促所屬依規定加強檢查系爭香舖及全面清查轄內可疑之貨櫃,致該香舖負責人確實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向桃園萬達廠調貨儲放於該香舖時不慎釀成本案重大災害;復於系爭香舖爆炸前,竟未察覺該香舖負責人另在轄內泰山地區早已租用貨櫃違法儲存大量極具危險性之專業爆竹煙火,怠忽職責之事證,洵堪認定

1、查,本案爆炸災害發生後,檢警單位除循線於100425日查獲系爭香舖負責人陳○隆於系爭香舖爆炸前,在新北市泰山區,早自991110日起,即已租用「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貨櫃倉,違法儲存總重量達1,398.1公斤之專業爆竹煙火外,並自100424日至53日相繼於該轄泰山、蘆洲、三重、三峽……等地區香舖及貨櫃舉發13件違法儲存爆竹煙火情事,總重量達5,502公斤之爆竹煙火物品【同證2,13證2-1,38~39頁】,其中不乏藏身人口密集地區,足見該轄爆竹煙火違法儲存情事之普遍與氾濫,確屬公共安全之隱憂,惟被彈劾人黃德清於本案爆炸災害前,竟疏於監督,致所屬各轄區分隊怠未依規定全面清查,毫未察覺,因而未曾將該等地點列為可疑場所

2、況被彈劾人黃德清明知1004月間適逢媽祖誕辰慶典期間證18-3,396頁、證24422,該局「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執行檢查宣導勤務督導計畫」既載明:「得因應特殊年節慶典增加檢查頻率」、「檢查頻率:於媽祖誕辰日前後全面訪查證18-3,398~400頁】,並以該局同年48日北消危字第1000021691號函證24,422頁】請所屬加強檢查轄內可疑非法爆竹煙火場所,卻未依渠函頒之計畫確實督促該局各級主管於前揭因民間信仰肇生之爆竹煙火需求甚殷期間,落實該計畫明載:「重點期間易生非法儲存販賣大量爆竹煙火等情事,針對列管爆竹煙火相關場所督導是否落實檢查及宣導工作【證18-3,399頁】等督導作為,肇致所屬五股分隊怠未於本案爆炸發生前暨前述期間,全面訪查及加強檢查系爭香舖,遑論增加檢查頻率,因而未能及時遏阻該香舖負責人確實因應媽祖誕辰所需,而向桃園萬達廠調貨儲放於該香舖,此有被彈劾人黃德清於本院約詢所提書面資料自承略以:「檢察官認定事實為本次運送既為規避即將遭遇之萬達公司銷毀損失……則系爭香舖……係陳○隆考量媽祖生(節慶)順道夾帶之一般且少量之爆竹」【同證2-3,67頁】等語,及該局於本院調查迄今無法提供斯時相關主管人員督導紀錄,足資印證。肇致系爭香舖負責人為將部分煙火存放於該香舖而開始卸貨時,不慎引爆,釀成本案重大災害,據此在在足證被彈劾人黃德清怠於督促所屬確實檢查系爭香舖,致使該香舖負責人長期與桃園萬達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洵對系爭香舖爆炸災害明顯存有重大可歸責性,違失事證,已堪認定。

3、又,上述14起違法囤積爆竹煙火之香舖及貨櫃(屋)等所在地區,復未見被彈劾人黃德清督促該局所屬分隊及時增加清查及檢查頻率,此分別有該局檢附之相關分隊工作紀錄、可疑場所列管清冊附卷足憑,突顯該局爆竹煙火檢查勤務之消極與怠慢,被彈劾人黃德清綜理、指揮及監督不力,至為明確。另查,苗栗縣通霄鎮巨豐爆竹煙火工廠於921116日發生爆炸釀成6人死亡、13人輕重傷之重大災害,被彈劾人黃德清時任轄區苗栗縣消防局局長,既遭本院糾正在案,深悉該廠爆炸係肇因於貨櫃違法儲放爆竹煙火原料不當而受潮引爆【同證2-2,50頁、證11,331~332、337頁】,自應嚴格杜絕貨櫃儲放爆竹煙火等行為,從而自接任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後,更應切實督促所屬全面清查轄區任何可疑之貨櫃。然據上可知,該局遲至災後始察覺該香舖負責人於爆炸前,在轄內泰山地區早已租用貨櫃違法儲存大量極具危險性之專業爆竹煙火,洵未依上開法律、消防署及該局計畫相關規定,切實全面清查轄內各種可疑場所,渠因循怠忽及疏於督導、指揮之事證,至為明顯。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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