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更換太流臨管人員


 (本報訊)台北地院於11日,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規定,作成101年度抗字第92號裁定,選任簡敏秋、王弓、邱正雄、吳清友及陳志雄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太流公司董事會之職權。

    本件太流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爭議,源起於李恆隆否定太流公司於10081日股東會中,改選徐旭東、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黃茂德)及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羅仕清)為太流公司新任董事之合法性,而以太流公司股東身分,向台北地院聲請為太流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原審經審理後,認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於213日以地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任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臨時管理人。

    惟遠東百貨、太平洋崇光百貨及徐旭東、黃茂德、羅仕清等人對原審裁定均表不服,分別提起抗告,主張先前股東會選出徐旭東等3人為太流公司之新任董事均屬合法,應無另行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經本院斟酌開庭調查結果及卷內資料,認為:本件遠東集團自91年起陸續對太流公司增資40億元之股權爭議,當事人雖已提起訴訟,然尚未判決,而致股權爭議尚有不明,造成太流公司目前董事會之運作於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有其困難,顯受有重大損害之虞,符合公司法第208條之1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故本院准予選任臨時管理人。

有關臨時管理人之人選部分,原審選任之陳榮傳,雖深具法律專業,然其目前仍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之專教授,不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4點第1項等兼職限制之相關規定,故不予選任。又原審選任之前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王弓、及執業會計師簡敏秋,分別具有管理及會計專長,且學識經歷頗豐,選任並無不當,故仍予選任。另本院考量太流公司之主要營業係投資太平洋崇光百貨,按其業務性質及事務複雜程度,臨時管理人之人數宜為5人,故再選任前財政部長邱正雄、誠品董事長吳清友及資深執業律師陳志雄等3人,以補足財務、百貨物流管理及法律等領域之專業人選,以期圓滿執行太流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

   本裁定因依非訟事件法45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高院提起再抗告,故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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